3.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不符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一项刑事政策,它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们的“传家宝”,应该理直气壮的继续坚持,而不应有丝毫动摇。
(二)沉默权适用“肯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人认为,立法上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自愿性,即规定陈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放弃陈述的权利,保持沉默,并且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我认为,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确立沉默权不仅有足够的正当根据,而且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维持和提升刑事程序的公信力也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1.沉默权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
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双方却是不平等的,双方所拥有的进攻和防御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沉默权的存在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但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则势必使辩护方的防御手段更加稀少,使其辩护力量受到削弱,从而使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也就破坏了诉讼公正的程序效果。因此,相对于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言,沉默权确实加强了被告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策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另外,在一个公正的程序当中,当事人应当拥有自己的武器,他没有义务去帮助对手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让一个人自己反对自己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扼杀人性的。正如贝卡利亚所言:“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8]
2.沉默权有利于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准确的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处罚有罪的人,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各国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目的之一。功利主义往往只看到沉默权有时会阻止政府获得嫌疑人的口供这一侧面,因而指责沉默权妨碍了政府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而没有看到如果没有沉默权所产生的可怕后果:第一,可能迫使无罪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群体的人供述自己没有的罪行,而无辜受冤;第二,可能导致警察、检察官依赖于口供而疏于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犯罪的其他证据,从而纵容真正的犯罪。
而沉默权的存在则使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得到增强,在审判阶段有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机会,从而有助于法院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沉默权与合法的追求刑事诉讼目的是一致的,它有助于保证准确的起诉和定罪,特别是有助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指出的“沉默权”虽然有时会成为有罪者的庇护所,但它也经常是对无罪者的保护。[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