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建议是:其一,侦查人员在讯问前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告其享有陈述或者沉默的权利,但对其身份和自然履历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其二,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时候,不能懈怠侦查或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其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同时,即为公诉方生成了提请人民法院作出适当推断的权利。这样,被告人的沉默权在法律上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保障。
2.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确立沉默权是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要求,是我国司法程序发展的必然。从西方国家历史来看,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维护是以律师对
刑事诉讼法的逐步参与为背景的。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界定不够清楚,对律师的有关职责规定也过于简单,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因此,为了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应当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具体建议是:其一,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相应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可限制在与申诉和控告的事由有关的范围内。从侦查阶段,律师即享有调查取证的任意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可以增加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的力度,增加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效,有效地与侦查机关制衡,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刑事诉讼活动一开始便趋向科学性、文明性和公正性。其二,赋予律师在侦控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在场权。首先,可以确保侦控机关调取口供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克服调取口供中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出现;其次,可以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律师在场,协助他们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侦控人员串改,从而导致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后果的情况出现,意义更为突出。
(二)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沉默权规则虽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来说功不可没,但在另一方面却对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构成挑战。在沉默权规则之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供述而始终沉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指控和定罪的效率,尤其是当沉默权被滥用时,其造成的效率损失更是十分严重。而且,当事人行使沉默权也有可能存在非法目的,如在一些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中,沉默权的行使会帮助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导致更大的不公正。
因此,我国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针对我国现实状况,考虑到公共安全,我认为应将以下几种犯罪作为例外情况而限制沉默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