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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

  
  具体建议是:其一,侦查人员在讯问前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告其享有陈述或者沉默的权利,但对其身份和自然履历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其二,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时候,不能懈怠侦查或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其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同时,即为公诉方生成了提请人民法院作出适当推断的权利。这样,被告人的沉默权在法律上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保障。

  
  2.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确立沉默权是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要求,是我国司法程序发展的必然。从西方国家历史来看,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维护是以律师对刑事诉讼法的逐步参与为背景的。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界定不够清楚,对律师的有关职责规定也过于简单,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因此,为了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应当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具体建议是:其一,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相应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可限制在与申诉和控告的事由有关的范围内。从侦查阶段,律师即享有调查取证的任意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可以增加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的力度,增加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效,有效地与侦查机关制衡,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刑事诉讼活动一开始便趋向科学性、文明性和公正性。其二,赋予律师在侦控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在场权。首先,可以确保侦控机关调取口供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克服调取口供中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出现;其次,可以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律师在场,协助他们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侦控人员串改,从而导致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后果的情况出现,意义更为突出。

  
  (二)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沉默权规则虽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来说功不可没,但在另一方面却对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构成挑战。在沉默权规则之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供述而始终沉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指控和定罪的效率,尤其是当沉默权被滥用时,其造成的效率损失更是十分严重。而且,当事人行使沉默权也有可能存在非法目的,如在一些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中,沉默权的行使会帮助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导致更大的不公正。

  
  因此,我国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针对我国现实状况,考虑到公共安全,我认为应将以下几种犯罪作为例外情况而限制沉默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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