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体问题:理解二元民主
关于阿克曼宪法理论的一个基本认识: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内提出了他的二元民主论,认为二元民主论(区别于一元民主与权利本位主义)乃是理解美国宪法历史的钥匙。二元民主论主张,“二元主义的宪法寻求区分在民主制内可能做出的两种不同的决策。首先是由美国人民做出的决策;其次是由他们的政府所做出的决策。”[27]人民的决策就是所谓的“高级立法”,其在二元民主的框架内被赋予高级的民主正当性;与之相对的则是代议政府在常规政治内做出的日常决策,也就是阿克曼所谓的“普通立法”。在二元民主框架内,“普通立法”无权去超越或篡改“高级立法”,因此,法院就成为高级法的守护者,以防止在人民退场后政治精英假托人民之名来实现自利的政治变革。
很多时候,阿克曼在《我们人民:原理》前十页内讲到的东西构成了我们对其理论的基本认知。但诚如阿克曼所言,“如此简单的陈述所提出的问题要远远多于它所回答的问题。”[28]确实如此,二元民主究竟由何而来,其制度组织形式为何,又在美国宪法历史内有何体现,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唯有继续读下去。
1.革命与制宪
讨论美国革命与制宪之间的关系,无法绕开的著作之一就是比尔德在1913年出版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29]当然,无论在今天的美国法学院,还是中国法学院,比尔德的原书已经少有人读了。但是,正如洛克纳成为困扰美国司法审查与宪法解释的一个幽灵,比尔德在该书中提出的命题成为了纠缠二十世纪美国宪法理论的一个魔咒。任何著作都有其时代背景:如果说世纪末的后原旨主义时代美国宪法学理论充斥着盲目的祖先崇拜论调,那么世纪初的进步主义时代的政法理论则热衷于对建国之父们的“揭黑”、“爆料”与“耙粪”。比尔德命题说起来非常简单:1787年制宪是经济精英们在费城独立厅密室内策动的一场反革命“政变”,是对1776年革命的背弃与否定。
不要忘记,正是比尔德从故纸堆里“重新发现”了十九世纪无人问津的《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使得其在二十世纪成为美国政治理论的经典篇章。[30]为了支持他的命题,比尔德曾经引用麦迪逊在第10篇结尾处的一段话:“纸币、债务取消、财产的平等分配、或者所有其它不当甚至邪恶的计划也许会在联邦的某个特定成员内部蔓延,但却难以传染给整个联邦体。”[31]在比尔德看来,这句话可谓是如山的铁证:“宪法之父”麦迪逊将“纸币”、“债务取消”、“财产的平均分配”称之为“邪恶计划”,而制宪的目的则是要围追堵截这些“邪恶计划”。费城制宪的反革命动机可谓是昭然若揭、跃然纸上!虽然以现今社会科学研究的标准来看,比尔德并未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后世学者事实上早已用其书中所罗列的以及更多的证据反驳了比尔德的命题。[32]但比尔德命题所提出的美国宪法与革命的关系问题并未因此消失,而这事实上也构成了阿克曼二元民主论在历史和理论上的一个起点。
从第七章“普布利乌斯”的一开始,阿克曼就提出了自己的反比尔德命题:“本部分将美国二元主义的历史根源追溯至建国。如要发现二元主义的根源,我们必须学会站在建国者的立场上去把握建国者:作为成功的革命者,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带领他们的公民同胞们投身于公共的集体行动,即便因此付出巨大的个人代价。”[33]因此,美国的建国者是“一次又一次”的“成功革命者”。在这里,如果比尔德命题是在割裂1776年与1787年,那么阿克曼所要做的乃是要沟通1776年与1787年:1787年不仅不是1776年的反命题,而且完成了“美国革命的宪法化”。“革命的冲动并没有破坏宪政秩序之构建:宪法乃是一场成功革命的自然高潮。”[34]因此,成功的革命者既不应幻想所谓的“不断革命”,也不应患上“革命健忘症”,革命的成功正在于革命的宪法化。[35]正如下文所示,“宪法化”并不能被解读为宪法终结了革命,而应理解为寓革命于宪法之中。套用英文中的一个用法,则可以说是“革命已死,但革命万岁”(The Revolution is Dead, Long Live the Revolution)!
阿克曼和比尔德的一个有限共识在于如何理解1776。自1776年开始的美国独立战争是一个由十三个邦拼凑起来的联盟“脱离”他们的政治母体——大英帝国。如要投身这一场胜利“近乎奇迹”的战争中去,将军和士兵都要有“抛头颅、洒热血”的勇气与激情。[36]在《自由革命的未来》一书中,阿克曼就曾指出:华盛顿的独立战争可谓是现代历史上的第一场成功的游击战战例。[37]但关键问题在于为何在1787年的理解上会出现分歧。“我们必须超越我们自己,处身于建国者的立场上——现代世界第一次独立战争的光荣胜利者——理解建国者。乔治·华盛顿乃是作为一位胜利的造反领袖莅临费城……他们是另外一种革命者——生活在法国大革命前的最后一批革命者。”[38]这段并非出自于《我们人民》系列的话再一次强调了现代人要设身处地地体会建国者。换言之,至少在阿克曼看来,比尔德的错误之处正在于他以一种滥觞于法国大革命的“革命”概念来判断美国制宪。
“他们是另外一种革命者。”那么谁是第一种革命者,法国大革命意义上的革命者,比尔德所理解的革命者?因此,这里存在着两种革命的概念,这也正是阿克曼在第八章“被遗忘的革命”讨论的内容。比尔德的革命是社会革命:革命是否成功的标准在于社会的阶级结构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工具的控制是否发生了转移。既然《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都是一位奴隶主,美国革命的虚伪性可以说是不言而喻。但是,阿克曼所采用的乃是“政治革命”的概念。“革命的真正精神同社会后果无关,而在于重新发现公民能力的价值。”[39]美国制宪实现的是政治共同体的重新定义;1787年宪法如同坐标系上的零点,标志着制宪前与制宪后的政治意义。在比尔德看来,费城制宪的秘密商讨和非法程序都是宪法之反革命的铁证;但在阿克曼那里,美国制宪的过程既有那些甘愿为独立事业献出生命的大陆政治家(而不是在独立后肆虐各州政治的野心政客),也有着在慎思基础上做出理性判断的共和国公民(而不是“渴望面包的巴黎街头暴民”)。因此,“他(这里指普布利乌斯)是一位成功的革命者,但他所有的是一种十八世纪(而非二十世纪)的议程。”[40]
2.宪法政治(以及常规政治)
《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即问道:“人类社会是否真的有能力根据慎思与选择来建立起良好的政府,还是注定永远要依靠偶然与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宪制……”这是唯有成功的革命者才可能提出的问题。阿克曼本人也问道:“如何保存美国革命的原则?这是宪法设计的主要问题。”[41]正是经由“二元宪法”,联邦党人基于“慎思与选择”完成了革命的宪法化。因此,“二元宪法”并不是阿克曼关于美好政体的一种理论构想,而是由建国联邦党人所设计并在后世得到沿袭与改造的一种实在的宪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