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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美国宪法

  

  阿克曼当然要给出自己对反多数难题的解答,但阿克曼在《我们人民》中的核心工程在于瓦解毕克尔命题的根基:把人民带回到美国宪法的学术讨论中。阿克曼以“我们人民”为其美国宪政史多卷本命名多少已经道出其中的关键。“人民”一词在阿克曼那里不再是一种“无意义”的抽象存在,而是一个具备法律人格和组织形式的宪法行动者;不再是一种“破坏性”的乌合之众,而是由美国宪法所设定的在危机或关键时刻启动宪法政治的政法组织。在毕克尔那里,即便建国者汉密尔顿在建国大纲《联邦党人文集》内提出的“人民”都是一种虚化的修辞;而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一卷内所要做的正是从“遥远的过去”(尤其是“普布利乌斯”那里)找寻“人民”在美国宪法中的组织机制。当人民不再等同于“此时此地的真实人民之代表”,国会与法院在民主金字塔内处于同一位阶(或者说国会内的政治精英与法院内的司法精英只是以不同的方式“代表”着我们人民),反多数难题就变成了无本之木,毕克尔的诘问也失去了原有的杀伤力。因此,至少在美国宪法学中,正是阿克曼以及他的《我们人民》将“人民”这个被放逐已久的概念重新带回到宪法学的讨论。关于此,美国建国史学家埃德蒙·摩根有过精准的一句话概括:“它赋予了由摸不着(elusive)、看不见(invisible)、听不到(inaudible)的主权人民所拥有、治理与享有的政府以实效意义(pragmatic meaning)。”[26]


  

  二、美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阿克曼命题


  

  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系列中所进行的历史重现与理论重构可谓是美国宪法学内屈指可数的大理论之一。而国内宪法学界也并不陌生阿克曼的宪法理论。宪法政治、宪法时刻、二元民主这些概念被视为外来的先进理论,在我们自己的宪法学论述中随处可见。但表面的熟悉往往掩盖着根本的陌生:阅读阿克曼的文字并不困难(如果你愿意去读的话),但真正把握阿克曼的理论却并不简单(如果你真的希望去把握的话)。事实上,我在下文中就将指出一个“程序”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我们在理解阿克曼时的问题。


  

  (一)程序问题:如何阅读阿克曼?


  

  翻开《我们人民》的第一卷,这本正文有322页的著作在结构上并不复杂。从目录处可以看出,在简短的“致谢”之后,全书基本上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是由第1页至162页的“发现宪法”(Discovering the Constitution)第二部分是由第163页至322页的“新联邦党人主义”(Neo-Federalism)。如果熟悉美国学术论著的八股格式,认真的读者应该产生一个问题:这本书为什么没有“导言”?!虽然并不是每一本英文学术论著都要由“导言”开始,虽然真正的大师有权不受刻板规范的束缚(如果他愿意的话),但“导言”的缺失在这里是一个并非杜撰出来的问题。正如下文所示,如果没有理解这个问题,那么在阅读《我们人民》第一卷时很容易出现偏差,“误入歧途”。


  

  阿克曼在书内并未直接交代该书为何没有“导言”。但如果将《我们人民》第一卷放在阿克曼理论的脉络中进行理解的话,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我们人民:原理》并不是一本单独存在的书,而是一个三卷本甚至多卷本写作计划的开篇。因此,该书第一部分“发现宪法”事实上正是阿克曼所设计的“导言”。只是这篇占去第一卷之一半篇幅的“导言”并不是第一卷的序言,而是整个三卷本写作计划的序言。认识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已经不难将这个由六个章节组成的大导言分解开来,各自对号入座。第一章“二元民主”(Dualist Democracy)乃是第一卷第二部分“新联邦党人主义”的“导言”;此后,第二章“两世纪的迷思”(The Bicentennial Myth)、第三章“一部宪法,三种政体”(One Constitution, Three Regimes)、第四章“中期共和国”(The Middle Republic)、第五章“现代共和国”(The Modern Republic)这四个章节大致构成了第二卷《我们人民:转型》的“导言”;而最后的第六章“解释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Interpretation)当然是迄今尚在写作中的第三卷《我们人民:解释》的“导言”。


  

  由此看来,“发现宪法”在第一卷甚至全三卷中的地位其实相当特殊。由第二章“两世纪的迷思”开始,阿克曼已经在预支第二卷甚至是第三卷的内容。作者这样做当然有他自己的理由。学术著作的八股格式事实上也要求阿克曼在起始处交代这一多卷本写作计划的纲领。但问题在于这一“大导言”前置的行文结构会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我们对第一卷本身的理解。从第二章开始,阿克曼已经在运用他的二元民主论抛出了一个又一个的震撼性命题,诸如,1787年宪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它既超越了费城会议代表所具有的职权,也突破了原邦联条款的修宪规定;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性既不是源于联邦宪法五条所规定的修宪程序,也不是美国内战的血与火,而在于由重建共和党所创造出的一种新宪法政治;罗斯福在1930年代的新政实现了一次没有见之于文本的宪法转型,因此洛克纳案的判决在1905年是正确的,只是被三十年后的新政“修宪”所否决。读者经常会把时间与精力用在吸收与消化这些阿克曼在第一卷内提出、但放在第二卷、第三卷内处理的命题,因此,“大导言”前置有着喧宾夺主的负效应,由此造成的是,读者在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一章中对“二元民主”浅尝辄止后,就淹没在上述一个接一个冲击力极强的有关美国宪政史的重构命题中。但如果说第一卷《原理》的真正要义在何处,那么它位于第二部分的“新联邦党主义”。“二元民主”的理论不是阿克曼拍脑袋得出的结论,而是在深入美国建国与制宪史后提炼出的理论。正是在这第二部分,阿克曼将交代二元民主是从哪里来的,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因此,如果要真正理解《我们人民》第一卷,我们需要(至少)阅读这本书两遍,并且是两种不同的读法。第一遍是从头至尾按照顺序的阅读;第二遍则要在读完第一章“二元民主”后,直接跳到第二部分,按照顺序重读第二部分的五个章节,分别是第七章“普布利乌斯”(Publius)、第八章“被遗忘的革命”(The Lost Revolution)、第九章“常规政治”(Normal Politics)、第十章“高级立法”(Higher Lawmaking)、第十一章“为什么是二元主义?”(Why Dualism?)。只有将全书的第一章与第二部分勾连起来,才可以把握阿克曼在第一卷内到底讲了些什么,而不是人云亦云地复述一些阿克曼理论的皮毛。。


  

  与此相关的是第一卷的副标题Foundations应该如何翻译?Foundations在这里译为“宪法的根基”或者“奠基”都不准确;译为“建国”更是混淆了foundation与founding两个不同的英文单词,准确的翻译应该是《我们人民: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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