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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美国宪法

  

  我们知道,在费城宪法起草与辩论时,大西洋彼岸所施行的还是一种古典政治的“混合宪法”(mixed constitution)。在混合宪法的框架下,君主是君主的化身,上议院是贵族的化身,而下议院则是平民的化身。但在联邦党人的1787年宪法中,总统、参议院与众议院、法院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以不同的方式代表着人民,但他们既不是“人民自己”,也谈不上人民的化身。[52]正因此,普布利乌斯才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3篇内指出:“它们(这里指希腊的纯粹民主制)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以集体身份而存在的人民被完全排除于后者,而不在于人民之代表被完全排除出前者的管理。”这句拗口的话不是很好理解,也因此滋生出很多误解。首先,普布利乌斯希望指出的是代议制早在古典宪制中就已经存在,即便是希腊的城邦民主也存在着人民之代表;其次,美国宪制的独特之处在于人民被完全排除出政府,简言之,人民在政府外。很多人将这句话理解为联邦党人通过制宪创造了一个将人民关在门外的政治精英游戏,但这句话的原意事实上恰恰相反。普布利乌斯认为,人民与政府是两码事,即便是民选之国会也只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混合宪法中的人民“化身”,“以集体身份而存在的人民”。[53]关于人民主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由1776年至1787年的兴起,历史学家伍德曾在其名著《美利坚共和国的创制》有过精彩的描述。[54]


  

  有关人民主权在美国宪法转型中的法律表达,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第二卷内的主题。我们知道,美利坚合众国自建国起只存在一部宪法,而不是法国的五次共和,N部宪法。无论1800年总统大选、内战、新政、民权运动、以及保守主义革命代表着多大的宪法断裂与转型,“我们人民”都没有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部全新的宪法。二元宪法中的人民主权虽然可以突破宪法五条规定的高级立法途径(换言之,宪法五条并未垄断修宪程序),但这种突破又应该是基于现有的宪法元素,而不能是一种完全脱离于宪法的意志表达。更具体地说,宪法政治可以超越联邦宪法五条(因此它是“违法的”),但它不可能是完全无法无天的。事实上,从建国联邦党人到重建时期的共和党以至于新政时期的民主党,美国的宪法改革者一直在重新排列组合宪法中的现有元素而构建出新的修宪机器。因此,内战与新政在宪法上所实现的都是一种“革命性变革”(revolutionary transformation),而不是“完全革命”(total revolution)[55]


  

  首先出现的元素是阿克曼所说的总统领导权(presidential leadership)。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设定的修宪程序并不要求总统的参与,而只是规定了联邦与州立法机关之间的对话。总统不参与宪法修正的过程,原因在于建国宪法所设想的总统乃是一个基于品性与功绩的政治家(制宪者们在起草宪法二条时当然知道华盛顿将出任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统,甚至是在按照华盛顿来量身打造总统的职位),而不是一位民意代表,一位基于派系利益的政治野心家。当然,早在1800年大选中的杰斐逊和亚当斯之争中,这一原初的设想就已证明彻底失败。[56]因此,在美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内,唯有总统是全国人民的合法代表者。从内战时的林肯到新政中的罗斯福,总统都在发出宪法改革的讯号,启动高级立法的过程。在阿克曼所设计的以权力分立为机制的宪法政治内,总统与国会之间的互动更是决定性的:在《我们人民》第二卷中,阿克曼甚至基于史料推理出,如果那颗射向林肯的子弹误差几厘米,也许第十四修正案就没有必要写入宪法;而如果刺杀罗斯福的刺客枪法再精准些,新政时期也会出现文本形式的修正案。[57]


  

  其次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分立。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三权分立并不是民主政体所必备的制度设计。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大西洋彼岸的英国就是议会民主,有的只是权力的分工(而非分立)。在英国体制内,取得下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即可受命组阁,从而代表着人民声音(此乃是一元民主的典型特征);但在美国,一个政党或者政治运动如果要控制政府的三个分支,则几乎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尤其是考虑到联邦最高法院终身任职的大法官们。在这里,我们则要引入美国宪法内的第二项制度,这就是一种由第0、2、4、6年……所组成的选举周期。一个政治运动如果希望推动高级立法,则必须在这种以两年为单位的选举中不断接受人民的检验,唯有它们在自身有限的生命周期内获得一次接一次的选举胜利,最终直接或间接控制联邦政府的三个分支,他们的宪法提议才有可能纳入高级立法的议程。正因此,阿克曼才在2006年的霍姆斯讲座中指出:“人民主权不是一种单一时刻的事项,它是一种需要通过一系列阶段的持续过程。”[58]


  

  最后,阿克曼在二元民主的框架内区分宪法政治与常规政治,所反对的不仅是人民的虚无化(因此,要把人民带回宪法学的讨论之中),还包括人民的神秘化(人民被误用与滥用)。在二十世纪的政治中,我们已经目睹太多因人民之名而对人民施行的暴政。因此,在“人民”退场之时,人民主权所推动的高级立法需要一种守护机制:这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毕克尔曾一度将最高法院比作道德“先知”,社会改革的先锋,但阿克曼的二元民主论却主张大法官在司法审查时应当向后看,而不是向前看。“我们人民”才是宪法变革的原动力,而大法官们的宪法解释则要实现一种代际综合(inter-generational synthesis),即根据历史上宪法时刻内所凝固的人民意志来审查当下的政治决策,以防政治家在常规政治中以人民之名而行自利政治变革之实。[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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