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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到价值的辩证

  

  由于各国制宪者的政治偏好各不相同,他们也必然会借助于宪法文本,将自己的政治意愿表达出来,于是在基本的宪法结构之下,各国宪法的内容及其所表达的宪政价值又千差万别。宪政同宪法一样,本身具有普适价值,宪政根源于西方,多数非西方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主要借鉴或移植于西方,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宪政只有一种西方模式,宪政也不等于西方。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侧重于其形式合法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实质正义,甚至最后的结果是演化成为少数人的民主,从而根本背离了宪政的价值。


  

  资本主义宪政自身的危机决定了必然有一种更为进步的制度对其加以纠正,在没有别的民主模式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宪政将是最优的选择。我国宪法文本不仅具有鲜明的特色,并且通过这一文本结构,我国人民追求社会主义宪政价值的意愿得以表达。例如我国历史总结类型的序言中,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以及今后奋斗目标的确认,赋予宪法自身以合法性及最高地位,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国策。(P327)在宪法序言中规定政治指导思想,本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特点,不过我国宪法序言所规定的指导思想随着领导人的变迁而修正,从而引起了有关宪法规范性问题的争论。然而社会主义还是世界上的新生力量,不仅是社会主义宪政,即便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尚在变动之中,处于试错的阶段。而这样一种特征,必然会反过来反映在宪法文本之上,于是随着对宪政认识的深化,将有新的价值取舍,宪法文本也必然随之进行更新。有时不仅仅是某个条文的变动,也可能是对宪法典的文本结构进行整体性调整。


  

  当然,当文本与实践相脱节之时,通常有两种补救途径,即释宪或修宪。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传统为通过释宪赋予宪法条文以新的内涵的做法,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然而在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修宪成为一种更加便宜的选择,如法国。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宪法也经历了数次修改。对于宪法的频繁修改,不少学者提出异议,认为这样会损害到宪法的稳定性。然而对于宪法来说,似乎有着比稳定性更为重要的价值。资本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制度一样,已经相对成熟,因而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但这一点并不能代表资本主义的优越性。一部有如神器的宪法有什么用呢?其实效性才更为关键。正如张千帆教授所提到的,宪法是什么呢?这就像庄子对东郭子的回答[19],宪法就在我们的身边,就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因此,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无论是我国宪法中的具体条文,还是宪法的文本结构,其变动都是必然的。《宪法结构》一书对我国宪法规范及其结构的缺陷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多处提出具体的修宪建议,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至少在我国宪法发展的特定阶段上,对诸如生命权、人身自由、释宪权的配置等问题,进行修宪仍是有必要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宪法的稳定性完全可以弃置不顾,并且只有宪法的稳定性得到维护,其权威性才更能够树立起来。因此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修宪,例如《宪法结构》中提到,“有必要把指导思想修正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以此长期稳定。”(P328)这就避免了因领导人的不断更替而导致宪法过于频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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