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通过其自身得以表达,而是由宪法的规范结构完成了这一任务。在宪法与外部价值的关系问题上,不是宪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而是它承载了什么样的价值,它通过自身的文本结构,为外部价值的实现做了什么。这一点还可以归结到法律的指引作用上来,宪法规范通过其指引作用,引导人们的行为,在这一点上,就算是语义宪法,亦有胜于无,以至于近代时期的独裁者也必须在宪法的幌子下行事,并且对于改革开放前一些政治行动上的失误,我们同样可以通过宪法做出带有实质性的评价,对于今后的改革方向,也可以通过宪法文本,提供规范性的依据。也就是说,宪法规范以某种结构形式,通过其表达功能,描述了特定的行为模式和制度构造,从而为国家宪政制度的构建、发展与运行,提供了规范依据。在此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即便宪法不是宪政生成的唯一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一点正是取决于宪法自身的表达功能。
四、宪法、结构主义与中国
为什么要研究中国宪法的结构?这是《宪法结构》一书的研究得以展开的首要前提。正如前面提到的,宪法与宪政是两回事,但是宪政价值最终要通过宪法规范来表达,宪法文本自身的完善,则有助于宪政价值的实现,这也正是研究宪法结构的意义所在。从结构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或宪法典的各种结构进行深入分析,不仅可以揭示我国宪法文本的形式结构、内容结构、宪法原则体系、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和国家机构权力体系等要素的相关性、体系性和完整性,而且可以加深我们对宪法规范的系统性、统一性和一致性的认识。当我们用结构主义的视角来观察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时,我们既可以看到中国宪法结构的逻辑性,还可以看到中国宪法规范结构的特色、优点、缺漏等”,(P14)从而为我国宪法结构的完善,为修宪、释宪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宪法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本身体现出强烈的现代性,其现代性通过其普遍价值反射出来。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否致力于宪政建设,但通常会制定一部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并且各国宪法文本之间,甚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间,有着较多的共性,这也正是为什么我们可以界定一个国家有宪法或者无宪法,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的首要依据。通常来说,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多有这样几个部分组成:(1)特定的宪法权利义务关系(P28);(2)宪法关系结构中的各要素,包括宪法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P31);(3)以某种形式表现出的宪法文本结构;(4)特定的宪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