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正如皮亚杰所说,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最终都必然导向结构主义。[20]结构主义作为方法论,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从结构主义出发可以看到,不论是作为规范的宪法还是实践中的宪法,都必然以某种结构形式存在,并存在于一定的结构之中。因此,任何关于宪法学的研究,都避免不了结构主义的路径。不过正如宪法文本一样,它们必然不是为了宪法规范自身存在的,而是在表达着特定的价值诉求,服务于特定的价值目标。宪法结构的研究也是如此,不能唯结构是从,最终还是要通过特定的宪法结构,容纳特定的宪法规范,并承载特定的宪政诉求。因此,宪法结构的研究,应当遵循从规范到结构,由结构到价值,最后从价值回到规范的逻辑。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有宪法无宪政的尴尬,实现规范与价值之间的循环统一。
【作者简介】
吴礼宁(
1981-),男,汉族,河南民权人,法学博士,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法理学。
【注释】 原书见黄建水:《中国
宪法结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亨利·范·马尔塞文、戈尔·范·德·唐:《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03页。
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118页。
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页。
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页。
李旭东:《规范法学的逻辑原点——基础规范与承认规则之比较》,载《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5页。
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4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
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4页。
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页。
就道德而言,至少在其作为价值标准之时,是一种假定的存在。而当道德自身成为一种实在的规范时,它已经不是道德,而是法律。
信春鹰:《寻求民主与宪政的平衡》,载刘军宁:《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5页。
苗连营、王钰:《从传统的家园意识看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此种观点在很多宪法学者的著述中出现过,如王人博教授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宪政的中国之道》,苗联营教授的《从传统的家园意识看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等;在《比较
宪法》中,作者对瑞士人民的政治素养大家赞扬,也可以看作是类似的观点(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
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8页)。
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页。
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学》,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庄子》里的一篇寓言:“东郭子问于庄子曰:‘所谓道,恶乎在?’庄子曰:‘无所不在。’东郭子曰:‘期而后可。’庄子曰:‘在蝼蚁。’曰:‘何其下邪?’曰:‘在稊稗。’曰:‘何其愈下邪?’曰:‘在瓦甓。’曰:‘何其愈甚邪?’曰:‘在屎溺。’东郭子不应”。在《宪法学导论》一书中,张千帆教授引用了这则寓言,用以暗示
宪法并非是高高在上的神器,甚至可以把它看作卑微,却又无处不在。(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