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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的产生及其挫败

  
  但这里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但卢梭似乎只意识到了其中一个,并试图加以解决。首先,为什么派系总是会牺牲整体利益?如果派系总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的,或者说,只有牺牲政治体的共同利益,派系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那么,派系的成员与共同体的一致利益又何在呢?既然社会的可能性只在于利益的一致(p31),那如此缺乏一致,派系就没有必要继续作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了。派系自身的“公意”(卢梭肯定了派系的意志对于派系成员是一种“公意”,见p36)就可以确立一个政治体。这样就不能指责派系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了。对此,卢梭提出了一种辩解:派系实际上无法把自己“排他性”的私利与公共利益分开,如果脱离共同体,它或许根本不能实现;虽然追求“排他性”的私利远大于危害公共利益对自己同时造成的伤害,但是这些私利之外,派系中的人又像其他人一样强烈的要求公共利益。(第四卷 第1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故这种结合是不能取消的,而派系又只能是牺牲着公共利益,所以只能把派系取消掉。

  
  虽然从危害政治体这一角度讲,那种以整体为代价的派系的确是与“公意”背离的。如果派系实际上消灭了政治体自身,“公意”也就无处生存了。只剩下派系的意志假借着“公共幸福”的神圣名义,只剩下那种仅以个人为目的,缺乏“相互性的”不公正的法律了。国家此时就只是一种虚幻的存在罢了,人们实际上就已经返归“自然状态”了。但公共利益毕竟只是个人利益的一致,如果假定自然状态下孤立的个人可能存在一致的利益,而进入社会状态后,人们通过派系更进一步确认自己的利益时,就不能存在一致利益了,这是怎么回事呢?只有孤立的个人才有利益一致,而派系则一定与全体对立,所以其利益就天然地是卢梭认定的那种“排他性的”吗?一种可能的辩护是,卢梭推想,如果派系利益能与其他派系找到一致,则派系不必存在,因为这种一致可以存在于政治体的“公意”、存在于孤立个人利益的一致之中。所以,政治体的“公意”就完全包含了个人可能的一致利益。而如果仍然出现派系,只能理解为这是一种追求排他性私利的团体。毕竟,个人总是一种绝地的,天然的存在,得以主张个人利益之最大化而使“个别意志”有了其诞生的基础。政治体只是在这种个人利益中找到了一致才得以产生,但不一致的部分依然在反对着“公意”,而“派系”就只能是这些无法取得一致的“剩余部分”之结果了。

  
  卢梭的误解,在于对个人利益的一种简单化的理解。每个人如何定义自身的利益也许在不同的“利益场域”中是不一样的。作为一个抽象的、孤立的个人,可能有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间的一致产生了主权者。但是在一个具体的场景下,以一种具体的身份,则可能会产生出孤立状态下无法存在的利益。而这种利益,不可能隐含于一种孤立主义时代的个人利益之中,以至于在政治体的“公意”中可以发现它们的普遍存在,并有可能找到一致,这样派系也就不必要了。但实际上,它们只能是以“派系”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之前提的。于是,它们就不一定是孤立的抽象的个人利益中利益一致部分之外的“剩余部分”了,即那种只会反对“公意的”部分,而是一种以派系为基础的“利益场域”产生的“全新部分”。这样,类比于孤立个人的情况,也可以说,派系利益之间的对立也需要一个主权者,且相互之间的一致则使主权者成为可能。并且,一定存在着某种一致。至少有一个公共权威协调他们的冲突与长期对立相比总是一种普遍的改善。所以,不能完全否定派系,正如联邦党人文集所说,否定派系就是取消自由了,这也是现代民主的态度。利益集团的存在有可能使政治沦为一种分赃过程,以集团私利废弃公益。但是民主之任务就是要给不同派系找到一种利益博弈的制度性平台,从而发现他们之间至少最低限度的一致,消除派系间的自然状态,以维护个人因派系才可获致的独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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