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意”的产生及其挫败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概念及其批判
步超
【摘要】“人民主权”是主权理论中的最伟大创见。只有当个人同时作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时,主权才能获得其“公正性”。主权者的意志即是“公意”。而“公意”则可以从纯粹条件下的个人自由意志演绎而出,并必然具有某种特性可供识别认定。但公意在经验层面遭遇着各种被挫败的风险。本文即展示了这一演绎过程和导致“公意”挫败的种种原因,以及卢梭旨在保障公意“纯粹性”的制度设计。并在一种现代民主的立场上对其设计提出了一个辩护和一个批评。
【全文】
(文本得益于《宪政原理》课堂一次关于卢梭“公意”理论的讨论,感谢章永乐老师的批评与同学们的讨论。本文的部分内容就是对上述讨论的一份回应)
当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结合成为一个公共的“大我”时,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就成为了国家的主权者。然而,任何一个人类的集合体,如果要能有效地行动起来,则必须有它的意志得以产生并表达的方式:或者通过人民的代议机关作为政治体表达自己意志的机构,或者诉诸人民的直接民主。但是,不论怎样,当作为整体的“人民”主张它对其公民的权威,运用其意志行使其主权权力时,这种意志,就是“公意”。
但公意似乎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以至于甚至可以把它当作卢梭表达某种正确的人民决断时的一种遁词。因为意志指向了公共利益,因为它是正确的,所以它就是“公意”。本文的任务就是试图把卢梭对“公意”过于分散和模糊的表述,做一种学院式的表达转化,把这一概念的逻辑线索及其具体规定逐步呈现出来,并对其中的某些判断提供一种基于现代民主立场的评价。
一、从个人自由意志到纯粹“公意”的演绎以及纯粹“公意”的特征
1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公意”
一切必须从卢梭设想的自然状态开始。人是自由的,是一种天然的独立的存在,其本性就是倾向于自我保存。但是自然状态下,自身利益却并不总能被实现。总是存在这样的情况,单凭自己个人的力量,人们无法克服自然状态对“自我维护”所制造的种种困难。如果不能用超越个人能力的一种更强大的力量来克服这些困难,人类就无法生存下去。而人类除了把所有人的力量结合起来,就没有其他的力量来源了。于是,我的理性向我自己发出了第一道命令:把个人的力量结合起来,创造一个更强大的力量整体。即需要“力量的结合”。它能克服阻力,保证那些我们在自然状态下根本无法保证的个人利益。也只是因为公共权威有这样的功能,我们才需要它。
但是,我是自由的,而置身于一种外在力量的结合之下,它只凭其更强大的实力就可以有效的控制我,而我的自由意志就会成为这种“力量结合”的占有对象。但自由是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那么,我的利益就可能经常被妨害。于是,我服从权威所失去的或许比通过权威所能保障的要多得多。于是,理性向我发出了第二道命令:虽然需要置身于人类力量的结合之中,但是这种结合却应该使我能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只有一种解决方法了:让我的意志也成为控制这一力量的意志。于是人们“力量的结合”之外,还必须有一个“意志的结合”。否则,结合的力量而产生出的权威也完全可以交给一个“异己”的意志,让他来运用这一力量排除自然状态的困难。但服从他,个人就不会是自由的了。于是,卢梭与其他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不同之处就凸显在这个地方,人民就是因此而需要并且必然变成“主权者”的。只有让每个人的意志成为“力量结合”的控制者,个人也就有了两种身份:作为控制力量结合的公共意志之一部分,我是主权者的组成,作为统治者,我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进行规定;而作为主权的对象我又是被统治者,要受到包括自己意志在内的主权者之意志的规制。所以,卢梭说“就每个人而论,就是在与自身订约”(p22)。于是,服从主权者就是服从我作为主权者之组成时的自由意志;而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是自由。是故,“服从=自由”。这也就是只有“人民主权”才能创造的神迹。当我作为主权者时,自由意志不得不为自己也为一切人作出如下决断:要通过公共权威保护自己,主权者就必须拥有“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p37),可以使任何人服从它自己,使它能强制排除他人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