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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的产生及其挫败

  
  小结

  
  笔者的努力,是试图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意志演绎出公意在一个政治体的产生过程。政治体的任何“公意”都一定是从个人的自由意志出发的。如果不是这样,个人服从公意的行为——“法律”,就不可能是在服从自己本身,也就不可能是自由的。这也就违背社会契约的规定了。

  
  但是这一“自由意志”,又不是那种个人为维护此时的当下的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而几乎是在一种理想的纯粹状态下产生的意志:知情,讨论,无派系,充分的理性等等。根据这些纯粹条件以及社会公约自身的要求,卢梭超越了每个人“此在的”自由意志,从而演绎出了一种已经“客观化”的公意:如果满足上述纯粹的条件,个人的自由意志就必然在内容上指向公共利益,即所有人一致的、在自然状态下不能保证的利益;在形式上必然是“相互的”,并只规定普遍的事项。

  
  为了在经验层面实现这种纯粹“公意”,保证投票的结果符合公意的特征,卢梭反推了产生公意的程序性规则,并且创造性地置换了投票的核心问题:理想情况下个人的自由意志与法律的一致性检验,变为客观“公意”与法律的一致性检验。投票时,个人就多了一步前置性工作,即判断客观“公意”的内容。而这又需要个人具有健全的理智来判断,并具备公共美德而有动力去做这种判断。虽然卢梭没有明确提出这种要求,逻辑上它们必须存在。于是,完成这种判断,投票者可能就需要借助卢梭从理想状态下演绎出的“纯粹公意”之特征了。这一步也必不可少。因为,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确认唯有约定才能产生合法的权威与合法的秩序。而只有纯粹“公意”才是这种约定。只有当每个投票者心中以“公意”为评判基准时,或许才可以比较确信“公意”的特征在于多数人的假定。然后,按照国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多数比例,才能正式地宣告“公意”。

  
  于是,理想层面的主权者意志终于在现实中找到了它的存在与产生形式。个人的自由意志经过上述演绎步骤,才能出现真正的“公意”。一旦投票不满足上述要求,则任何多数意志,都只是假借民主权威的“众意”而已,多数也就丧失了它的合法权威。

  
  二、“纯粹”公意之挫败

  
  卢梭从一开始就深知“纯粹”公意实现的困难。毕竟,意志要由个人产生,而怎样确保每个人的意志最终能产生符合“公意”的结果却重重困难。以至于卢梭认为正是个别意志对公意的不断抗拒造成了“政治体的死亡”。这表现为两种形式,“公意沉默”与“主权被政府篡夺”,两者本质上都是个别意志对“公意”的反抗。前者是普通人的个别意志压制了公意,后者则是政府这一个别意志不再遵守并取代了“公意”。(第三卷 第10章《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第四卷 第1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结果,就是人类实际上回归“自然状态”。这些困难,有些被卢梭意识到了,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体现在“公意”的程序规则中;有些“困难”,则做了一种简单化的处理,并与他内在的逻辑设定产生了矛盾。笔者下面就试图对卢梭的“公意”方案给出一份评论。

  
  1人民理性的不足

  
  卢梭认为,公意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并且总是公正的。但是人民的考虑则与公意是两回事。(第二卷 第3章《论公意是否可能错误》)因为每个人的确天然地希望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幸福,但他们未必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而且人民往往会受到欺骗与蒙蔽。这就必须使他们能看到对象的真相,也能看到对象的假象,能够看到遥远的隐患来制约短期利益对自己的诱惑。(第二卷 第7章论 立法者)。所以,人民需要指导。换言之,因为他们无法有效地发现与识别信息以确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普遍地表现出一种非理性的“即时偏好”,当下的利益总是比长远利益效用更大,诱惑更多。总之,人民缺乏运用理性的能力。于是,卢梭把为“人民的考虑”注入“理性”的任务交给了“国家一切方面的非凡人物”——“立法者”来完成。也即需要一个政治精英阶层,由其负责编订法律,有时他们自己还要借助“神道设教”(p54)等神秘主义手段以使法律获得权威,才能更好的发现公共利益,并确保形式公正(即“相互性“的要求)。今天的政治过程实际上广泛地实践着这一理念,精英立法,不管是议会而是普通法的法官,都发挥着给法律体系注入理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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