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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的产生及其挫败

  
  2个别意志的诱惑

  
  虽然每个人在理想的条件下是可以产生“公意”的,但是首先作为一个“绝对的、天然的生存的” (p24),个人而不是公民,他有那种可以完全独立的、违背公共利益的“个人利益”,于是也就有了那种与公意相反或者不同的“个别意志”。这里所描述的,就是一种理性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虽然进入社会状态对自己是有利的,但是自己始终是一种独立的存在,自己的目的是自我保存。换言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状态之进入,只不过是对个人的“利益场域”施加了一种主权下的条件约束——我使用这个概念,意指个人确认自己利益的一切条件与基础性范围。所以,个人虽然需要公共权威,但是意志依然指向着个人利益的实现。于是一个主权条件下的利益支付,很可能比自己偶然的机会主义行为得到的利益支付小。虽然长期来看以及多数时候,理性告诉自己需要一个主权者,但这并不排斥在有的事项上“只享受权利而为了自己的方便不尽义务”,会获益更多。这不也是个人的本性、自己的意志使然么?卢梭认为,这是政治体死亡的根本原因。所以,卢梭要求,主权者必须有权威迫使个别意志服从“公意”,而“公意”才是个人真正想要的(实际上是“应该的想要的”,或者从个人的长远利益来看,也的确是其意图的)。故而,强迫也就与(意志)自由划了等号。

  
  3派系

  
  上述倾向不只会出现在个人身上。当人民结党营私,以至于国家被派系或小集团分割时,个人的利益场域将等同于追求本派系利益的最大化。因为派系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同时促成派系中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于是,这种小集团的特征,就是“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p36)。而这种小集团的意志,对于它的成员来说就是“公意”;而对政治体,则是一种个别意志。因为公意关注共同利益并且总是倾向于平等,而个别意志只是偏私的,会把自己或本派别的私利放在首位。此时,投票者的数目实际上就是国家之中派系的数目了。派系越少,国家越是对立分明,则讨论结果越是缺乏“公意”。而且,当其中某个集团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在各种事项上超越“正式宣告公意的投票规则”所要求的相应的多数比例,那么就不再有“公意”了,多数决宣告的优势意见也只不过是一种个别意志。所以卢梭要求,确立公共集会的法律以防止勾结,消除派系;而如果有了派系,则更有效的办法是树立更多的派系并维持它们势力的均衡。这一方法推到极端,必然使投票的数目即派系的数目更加接近于投票人数自身。

  
  三、对“公意”概念的一个评论——一个辩护与一个批评

  
  1 “公意”不需要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一个辩护

  
  一种批评认为,公意的“相互性”若能保证公意“永远公正”,则需要一种类似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作为前提假定。因为一部法律,或者“自己对自己”立法到底怎样才符合公正,一但进入现实层面,每个人根据自己独特的、当下的生存处境必然会得出不一致的结论。比如,死刑问题。卢梭说:“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人们才会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p43)但一个犯了死罪的人,是不会同意一部要处死自己的法律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批评实际上忽略了卢梭一直强调的按“公意”投票和按自己私人立场投票的重要区分。与“公共利益”不同的个人利益总是明确的,所以与“公意”相反或者不同的“个别意志”才会成为政治体中如此活跃的因素。以个别意志,也即以自身当下的处境来定义的个人利益去决断,恰是卢梭所反对的。因此,并非以某种确保个人“公正”之“无知之幕”为投票前提,而是在力求这种个人的“公正”成为投票的结果。比如人民同意死刑,并非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也可能会被处死,而是一般人都承认某些规定对于维护个人生命安全而言是必要的。同时,因为“相互性”要求这样的规定也用于我们每个人,所以我们就会对公正得对待自己,也即公正地对待他人,而不会为保护生命安全而规定过分的要求。“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加入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p43)一个死刑犯当然会反对要处死他的法律,但正如卢梭所说,这样“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于是,公意强迫他,并处死他,才是他真正的意志。这个意志才是作为“公意”来源并演绎出“公意“的个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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