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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权

  

  对《共同纲领》的性质问题,国家领导人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问题,也提出过不同的表述,但其基本思想与理念是相同的。毛泽东在评价《共同纲领》时曾两次提出:我们有伟大而正确的共同纲领以为检查工作讨论问题的准则。共同纲领必须充分地付之实行,这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36]用根本大法的表述肯定《共同纲领》是毛泽东对其历史地位的充分肯定,但这里的“根本大法”并不是指实定法意义上的规范结构,是从社会和历史地位上的一种概括。董必武对共同纲领的评价是:它是“一个统一战线的纲领,是照顾到四个朋友的纲领,是一个划清敌友界限的纲领”。[37]


  

  据此,可以对《共同纲领》的性质做不同角度的分析。首先,共同纲领是“建国纲领”,规定了建国的合法性与基本制度,是各政治势力能够寻求共识的政治基础;其次,作为具有完整规范形态的纲领,是一部“临时宪法”,“这个共同纲领决定联合政府的产生”,[38]发挥“临时宪法”作用。另一方面,《共同纲领》的内容与形式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并且从其产生与通过程序看,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民主性基础,把它定位“临时宪法”不会贬低《共同纲领》的历史地位。当然,这种民主性基础受制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尚不足以构成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因此它并不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于《共同纲领》的性质与历史地位,我们必须采取客观、公正并以严谨的学术态度。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见纪坡民:《宪政与‘立国之本’》,大风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也有学者认为,1949年的《共同纲领》在规范意义上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否则新中国就无法合法地确认自己诞生的时间是1949年。宪法学界一直抬高1954年宪法的地位,而没有从理论上认真对待1949年的《共同纲领》,这是不科学和不严肃的。见姜明安主编:《公法理论研究与公法教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7—98页。
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
1949年10月1日下午两点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下午三时,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大会上,毛泽东宣读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在公告中,郑重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今日在北京就职,一致决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
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3页。
Hannah Arendt, On Revolution, New York Viking Press,1963, P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26页。
龙敏:《共同纲领学习问答》,上海新人出版社1952年版,第27页。
同上,第28页。
毛泽东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见《毛泽东传》(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144页。
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李惠宗:《宪法要义》,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7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7条规定的职权包括: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84页。
在《共同纲领》的学习辅导资料中,有些学者提到:人民政协的成份,包括了能够真正代表全中国人民意志的,所有拥护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同意动员一切人民民主力量,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国内各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无党派各界民主人士的代表,充分说明了它已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而为全国人民所信任和拥护的了。见《人民大宪章学习资料》,转引自纪坡民:《宪政与‘立国之本’》,大风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人民日报》,1954年12月27日。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29—530页。
胡乔木:《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52—567页。
《开国大典备忘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1949年6—9月),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91页。
按照一般的宪法原理,应当先通过《共同纲领》,后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但实际情况是两个组织法于9月27日通过,而《共同纲领》则于29日通过。经过文献查阅,笔者认为,9月22日周恩来向大会做《共同纲领》草案的报告后,需要与会代表讨论,28日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才完成最后讨论程序,来不及27日前通过《共同纲领》。虽晚两天通过,但在两个组织法上已体现《共同纲领》的精神与依据。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7条规定了制定或修改《共同纲领》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等。
朱星江编著:《共同纲领解说》,上海文工书店1952年版,第5—6页。
冯友兰著:《中国现代哲学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毛泽东传》(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
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87页。
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13页。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7页。
胡乔木:《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67页。
苏亦工:《开国前后的民主法治构想及其中辍》,载于祝铭山等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冯友兰著:《中国现代哲学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39页。
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
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参考资料》,第164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闭幕词中说:要达到巩固革命统一战线的目的,必须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采取这种时所用的标准,主要是我们现时的根本大法即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学习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68页。
董必武:《关于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的讲演》,《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39页。
《建国以来的周恩来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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