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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权

  

  首先,《共同纲领》作为“建国纲领”,成为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合法性基础。根据29日颁布的《共同纲领》,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全体委员,出席代表共638人,有选举权的代表576人。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董必武、郭沫若、黄炎培、陈云、邓小平(1952年8月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沈均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此外,还产生了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内务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等。10月1日下午二时,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会议“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其次,根据《共同纲领》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根据国家发展的理念与国策,确立了一系列的国家基本制度,体现八个方面的基本思想,即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民主集中制、革命的军队、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政策、各民族间的友爱与合作、新民主主义的外交政策[25]。从制度渊源来说,现代中国宪政制度的基本要素与体系是由《共同纲领》确定或规定的,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再次,《共同纲领》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统一的基础。早在《共同纲领》颁布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就通过了与《共同纲领》相配套的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机构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个法律与《共同纲领》一起确立了新民主主义中国国家政权机构建设的组织原则,为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这三个法律的规定精神,为了建立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初步建立了新民主主义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框架,迎来了建国后第一个法制建设的高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大城市区、区、乡(行政村)的《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50年),《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1949年)和省、市、县、大城市区、区、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0年)。此外,还制定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等。这些法律、法规根据《共同纲领》所确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以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为宗旨,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最有效的组织保障。


  

  第四,围绕《共同纲领》效力而发生的争论


  

  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性质与功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共同纲领》是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规范体系,没有也不可能具体规定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根据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一些领导人的主张,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步是民主主义革命;第二部是社会主义革命。从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需要通过一定的过渡阶段,即“中国在当时的革命,既不能是旧民主主义革命,也不能是社会主义的革命,而只能是第三种形式,那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第三种形式只是一个过渡,但这个‘渡’非‘过’不可”。[26]实际上,建国后何时向社会主义转变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基本形成了一种思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里,首要任务还不是立即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而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开始大规模的国家工业化建设,使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形态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为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奠定基础。[27]当时,毛泽东等领导人估计,向社会主义转变至少需要二三十年时间[28]。但是到了1952年夏秋以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中出现的变化,使毛泽东重新思考向社会主义转变步骤的问题。1952年9月24日召开的“五年计划的方针任务”的会议上,毛泽东首次正式提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我们现在就需要开始用10年到15年的时期完成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不是10年或者以后才开始过渡。[29]1953年6月1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明确提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原先的理论设想,过渡时期的起点应是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新的理论,尽管形成为党的指导思想,但在党内认识并不是完全一致。如从董必武1953年有关政法工作的一些言论看,有些提法仍以过渡时期和《共同纲领》的规定为基础。他认为,《共同纲领》,实质上是我们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提出的政治纲领。建国初期的一切法制都是以它为基础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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