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的起点直接与《共同纲领》的评价与效力有关。因为《共同纲领》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31]这里可能出现的宪法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解释《共同纲领》的法律效力。如果过渡时期是从建国开始,新民主主义阶段已结束,那么,《共同纲领》是否发生过效力?[32]对此也有学者认为“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的有效期多长呢?……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正式取消了《共同纲领》的法律效力”。[33]根据《共同纲领》序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共同纲领》是凡参加人民政协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的规则。从规范的角度看,1954年宪法制定之前,调整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应该是《共同纲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所有党派和团体都应该遵守《共同纲领》,受其规范的约束。这样一来,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与《共同纲领》作为新民主主义性质之间也出现了不协调与矛盾,如在理解政权基础问题上出现了两种解释:按照《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阶段,“中国革命的敌人只能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而资产阶级就不应当是我们的敌人,而是我们的朋友了”,[34]但到了社会主义阶段,资产阶级就成了革命的对象。就《共同纲领》与当时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看,实定规范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确出现了矛盾,使《共同纲领》的继续适用失去了必要的条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为了反映建国以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反映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精神,以便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一部正式的、完善的宪法不仅必要、而且是有可能的。
第五,《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的关系
《共同纲领》在“序言”最后一句写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这一表述可以作如下理解:第一,《共同纲领》的性质是“建国的政治基础”;第二,尽管《共同纲领》要求全体人民负有遵守的义务,但由于当时国家尚未建立,人民的范围无法确定,并且《共同纲领》是政治协商的产物而非全体人民民主讨论的产物,因而其适用主体首先且主要是参加政协会议的单位和人民政府。这与1954年宪法在性质、产生方式和适用范围上是截然不同的。
在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共同纲领》起到了“建国纲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共同纲领》本身不是宪法,不能代替宪法而长期存在。《共同纲领》在制定之初是为了凝聚各方面力量、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支持而作为建国大纲存在的,它确立了一些基本的国家制度,它所规定的一套政治、经济制度主要适应了建立政权的需要,并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如果说《共同纲领》在性质上是一部宪法,那么1954年宪法就是对它的修改,这将带来很多无法回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954年宪法在“序言”部分写到:“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可以说,这一表述是对二者关系科学、合理的界定。
总之,《共同纲领》自产生起到1954年宪法的颁布,一直是指导我国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的总的纲领性文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各项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了很好的尊重和有效地运行。随着新民主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共同纲领》也逐渐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为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创设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结论:《共同纲领》的性质
对《共同纲领》的性质问题,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一个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35]由于宪法草案报告是我们探求宪法原意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这个报告中对共同纲领的定位也可以理解为制宪者的一种真实意图。1954年9月15日的《人民日报》社论中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这两者表述基本一致,都确认了《共同纲领》所发挥的临时宪法的功能,但是二者仍有细微区别颇值得玩味。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的《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与《人民日报》指出的“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并不完全一致。前者只是肯定了《共同纲领》的作用与功能,而后者则明确了它的“临时宪法”的性质。应当说,一部不属于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同样可以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发挥某种功能主要取决于该文件的内容与效力;进一步而言,从性质上来看某一文件是否属于临时宪法,尚需具备其他一些条件,例如其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是否具备必要的民主性与正当性基础,它的形式与内容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