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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族群治理模式评说

  
  瑞士从不给予特定的少数群体以特权,而是普遍给予较低的治理层次以自治权。这一点对于采取过“纠偏行动”的美国和给予少数民族特惠待遇的中国,都值得比较与反思。

  
  3.直接参与的民主。直接民主是瑞士族群治理模式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促进族群融合与公民成熟的重要制度机制。弗莱纳教授认为直接民主的影响可以这样来理解:直接民主的主要内容是宪法上的公民创制权和复决权,主要涉及法律草案的提出和通过,是立法民主的重要体现。直接出场减少了瑞士公民对政党代表的依赖(在其他国家,后者往往具有族群、语言和宗教界限),故瑞士的政党也没有向族群界限发生明显的发展。

  
  4.政治中立。政治中立原则源于内部冲突,即17世纪的瑞士议会首次形成中立原则,以回避欧洲的新教/天主教之争。这是很高明的小国生存之道,否则身处列强环伺之地,瑞士早就四分五裂了。尽管如此,中立的瑞士也曾遭受拿破仑的入侵和政府。20世纪,中立原则仍然必要,有利于支持法语区居民和德语区居民的统一性,回避卷入德法冲突。弗莱纳教授基于瑞士经验反复告诫:一国之族群存在外部联系时,采取中立原则很是必要,否则易卷入跨国族群冲突之中[19]。确实,分离主义者经常利用族群问题,要求部分地区独立或国家重组。新中国在经历建国初期“一边倒”之后,曾奉行过相当长时间的“不结盟”原则,接近瑞士的“政治中立”,但作为大国,作为地区集体安全责任的担当者,自身不断发展的核心战略利益的维护者,长期的“不结盟”是不可能的。法国思想家科耶夫也曾鼓励戴高乐推动建立基于天主教文明的“新拉丁帝国”。政治中立原则是极其特殊的政治外交原则,适用于独立自主的小国及特定阶段的大国,但不适用于日益崛起并肩负国际责任的大国。当然,弗莱纳教授也承认,长期“中立”带来了瑞士的“孤立”,故随着欧洲和平的日益巩固,瑞士内部也发生了关于放弃政治中立原则、加入欧盟乃至于联合国的政治动议。

  
  政治中立原则是我们观察瑞士族群治理经验时不易捕捉或重视的因素,但在笔者看来,这一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瑞士卷入宗教族群的政治纷争之中。记得去年在瑞士访学期间,曾与瑞士教授谈论中立原则,他说不能放弃,因为欧洲和平并不能成为瑞士内部宗教族群保持和谐的充足担保。这是瑞士族群治理的独特经验,非常重要,但却不可能被今日之中国所采纳。这或许也是大国政治所受之特殊限制。

  
  5.多元主义。弗莱纳教授指出,多元主义是瑞士社会的根本价值,瑞士1999宪法将其表达为“多样性”;瑞士没有一项制度是建立在语言或宗教基础上的;瑞士宪法尊重所有的这一切“多样性”存在,只是以“公民身份”和“平等原则”从这些“多样性”中提取“统一性”,所谓的“安顿多样性,建构统一性”(unity in diversity)[20]。

  
  不过,新的问题会出现,那就是欧洲的移民问题。如果说经历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而确立的宗教宽容与宗教自由原则足以处理基督教内部的教派和平问题,那么来自近东或中东的伊斯兰移民却可能对既有的制度经验构成挑战。这种挑战在欧洲已经成为现实,德国的格林教授就专门讨论过德国的一般法律与移民群体的宗教规范之间的冲突类型及其司法原则问题[21]。目前瑞士本土人口约700万,移民人口约100万。曾经成功消化“内部异端”的西方政教体系是否能够同样消化“外部异端”,抑或“异端”这一基督教观念所造成的宗教族群间的紧张是否已获得永久性解决,还是仅仅在其内部获得了缓和或掩盖,都值得进一步观察。无论如何,建立在宗教宽容与宗教自由基础上的文化多元主义,是瑞士族群治理模式的重要支柱。

  
  6.社会均衡与社会团结。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合作联邦主义。弗莱纳教授认为,联邦政府有责任促进联邦内部不同单元之间的社会与经济差别,从而弥合不同族群间的差距和不平等感,并援引瑞士1999年宪法之序言“一个国家的力量的衡量尺度在于其最弱成员的福利程度”。[22]

  
  如果说“公民联邦制”的要义在于提供公民身份认同与宪法平等资格,具有形式平等的倾向,那么合作联邦主义则具有实质平等的诉求。但需要特别加以辨析的是,合作联邦主义或财政均衡政策的适用对象不是特定的“族群”,而是特定的“区域”和公民。前已述及,瑞士宪法不会给予特定“族群”以任何特殊的待遇,无论是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宪法关注的焦点始终是“去族群化”的“区域”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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