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对“联邦制”的政治基础加以类型化的认识,否则容易造成理论上的误判。联邦制处理的是
宪法中的纵向分权主题,以
宪法性分权和地方自治为制度要点,但其政治基础可能有所不同。根据联邦制政治基础的差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区域联邦制、族群联邦制和公民联邦制。“区域联邦制”是联邦制的主流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将政治基础建立在相对独立的各州之上。最严格的区域联邦制是美国内战之前的制度状况,以“州权理论”或“双重主权”理论为支撑,
宪法主要用于防范联邦权力对各州的干预,公民主要归属于各州,联邦
宪法层次上的“公民身份”并不具有优先性。严格的区域联邦制接近于欧洲古代的封建制,个体意义上的“公民”对各州的归属和效忠优先于对联邦国家的归属与效忠,联邦
宪法对各州与公民的关系缺乏调控权力。美国内战之后通过
宪法第14、15修正案建立的明确而具体的“联邦公民权”逐步削弱了严格的区域联邦制,增加了更加符合现代
宪法要求的“公民联邦制”的要素,但仍以“区域联邦制”为主。“族群联邦制”将联邦制的政治基础置于“族群”之上,“族群”之
宪法地位相当于“区域联邦制”中的“区域”,成为一种封建性质的制度中介。非洲由于处于部族政治阶段,其联邦制带有浓重的“族群联邦制”色彩[11]。“公民联邦制”不是一种独立的联邦制形态(否则就无法和单一制相区分),而是“区域联邦制”或“族群联邦制”在现代
宪法框架内进一步发展演化而呈现出的一种结构性趋势,这种趋势倾向于在联邦和个体公民之间建立更强的直接联系,相对弱化作为制度中介的“区域”或“族群”的政治代理功能,建构一种淡化多元文化背景的“
宪法爱国主义”。可以说,“公民联邦制”作为传统联邦制的一种现代性补充,其指向就是一种强调“公民身份”优先性的“
宪法爱国主义”。
总之,无论是“联合民主理论”还是“族群联邦制”理论,都无法准确解释瑞士族群治理模式的本质。作为联邦制国家,瑞士自然属于美国式的“区域联邦制”,但由于直接民主的传统和
宪法平等原则的深刻影响,其“公民联邦制”色彩尤其浓厚,并成为瑞士族群治理的本质性要素。故笔者将瑞士族群治理的模式定性为一种“公民联邦制”。
三、瑞士族群治理的八大支柱
瑞士族群治理的“公民联邦制”模式得到许多观念性和制度性因素的支持。这里介绍着名公法学家托马斯·弗莱纳教授(Thomas Fleiner)的“八大支柱”理论。“八大支柱”理论是一种经验性理论,是笔者对弗莱纳教授关于瑞士族群治理之法律技术与程序研究的概括。在一篇重要的学术论文中,弗莱纳教授将瑞士族群治理的制度经验归纳为八个方面,并分别给予理论解释或实例印证:(1)“非民族”的国家概念;(2)责任化的权力配置;(3)直接参与的民主;(4)政治中立;(5)多元主义;(6)社会均衡与社会团结;(7)人的尊严;(8)自主与自治[12]。这样的经验性归纳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瑞士族群治理的“公民联邦制”模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故下面逐一进行简要的介绍与评论。
1.“非民族”的国家(non-nation state)概念。如果你询问一个瑞士人这样的问题:“你属于哪个民族?”,他一定大感困惑,他会告诉你他主要说哪种语言,信奉基督教的哪个教派,但很难明确告诉你他的族籍,因为这是一个“非民族”的国家。弗莱纳教授指出:“瑞士是一个自我界定的‘非民族’国家。瑞士联邦统一性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一种特定的政治概念:直接民主、联邦制、特定的政府体系、宗教自由以及三种官方语言之间的平等权利。”[13] 弗莱纳教授从四个方面阐明了瑞士联邦的“非民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