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核心问题意识即来自于对中国族群治理危机的制度性焦虑。这一问题牵涉历史、政治、法律、宗教甚至国际层面的诸多复杂因素[③],笔者无法一一加以探索。这里只能提供一种比较的思路,从对中欧小国瑞士的族群治理经验的初步探索,为我们思考中国的族群治理提供一种值得参考的经验模式。
二、独具特色的公民联邦制
提到中欧小国瑞士,也许大多数人的印象都是“美、富、自由”,有一种“人间天堂”的感觉,但对支撑这一切的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也许并不熟悉。瑞士除了自然风光、历史人文和工业特色之外,其宪法制度也是别具一格的,比如作为直接民主的“公民投票”在瑞士仍然普遍存在,瑞士没有横向的违宪审查制度,瑞士没有作为“新君主”的总统或总理,等等。回到族群治理的主题,瑞士是族群多样化最为突出但又是族群和谐程度最高的国家。瑞士有四种官方语言,按人口比例依次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瑞士1999年
宪法第
4条),其中最后一种语言所占人口比例不足1%,表明了瑞士
宪法的平等精神。瑞士又是宗教多样化的国家,其中天主教和新教比例接近1:1,新教内部又有路德宗和加尔文宗之分。瑞士不同州之间的经济社会差别也很大。族群以宗教和语言分界,这是很自然的认同与归属原则,至今有效。在历史上,瑞士也并不是一个宗教宽容、族群和谐的政治社会,茨威格的《异端的权利》就极其辛辣尖刻地揭露了宗教改革一代宗师加尔文如何残酷迫害作为“异端”的科学家塞维特斯和神学家卡斯特利奥[④]。瑞士也是历经宗教改革与宗教战争之阵痛才最终走向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⑤]。笔者在瑞士访学期间,与其宪法学家讨论瑞士宪法制度时,其最为称道之处即瑞士
宪法的“安顿多样性,建构统一性”的制度功能(unity in diversity)。故讨论瑞士的族群治理经验不仅有趣,而且富有意义。
关于瑞士族群治理的模式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和概括。阿兰德·利法特和杰哈德·雷姆布鲁斯曾提出一种“联合民主理论”来解释瑞士的族群治理模式,其基本内容如下:“在联合民主的情况下,存在一些独立的、内部一致的、隔绝的社会集团;他们反映了社会阶级、宗教语言和(或)种族差别;他们有一小群领导者,这些领导者赢得追随者们的支持,他们愿意并能够通过使用各种联合决策手段,以一种和平方式解决集团间的争端。”[⑥]论者还举出联邦行政委员会、政党政治甚至侏罗州新建过程的决策模式为例加以说明。所谓的“联合民主理论”也可以看作是瑞士“族群联邦制”的一种决策民主形态,但它观察的焦点是族群领导者(精英)之间的和解与联合,没有将瑞士
宪法中的“公民身份”凸显出来。在一些宏观政治决策的经验观察中,“联合民主理论”对族群精英的政治行动确实具有很好的解释力,但是它是否切中了瑞士族群治理的本质,笔者存有疑问。
国内宪法学者张千帆教授在近期发表的关于族群治理的比较研究的论文中,也将瑞士族群治理模式归于一种“族群联邦制”。在该文中,张教授将族群治理模式归纳为三种“理想类型”:集权控制型、平等融合性以及族群联邦制,其比较研究的重点是“族群联邦制”。关于“族群联邦制”,张教授主要有三处界定或判断:(1)“所谓族群联邦制,是指主要为了解决族群冲突而采取联邦制的
宪法结构”[⑦];(2)“顾名思义,‘族群联邦制’就是以族群而非地域作为划分单元标准的联邦国家,也可以说是联邦制的族群区域自治”[⑧];(3)“一般认为,瑞士是族群联邦制的一个成功典型,而且之所以成功,正是因为它促进了政治共同体内成员分享的认同感,维护了文化多元的中心价值”[⑨]。第一处主要是从联邦制的发生原因或预期目的角度加以界定的,是一种经验性质的背景解释,具有描述性质,并未说明族群联邦制的制度本质。第二处主要是从联邦国家的政治基础角度加以界定的,指出族群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基础是“族群”而非“地域”,这是比较规范的定义。第三处则将瑞士模式定性为“族群联邦制”,并指出其成功的主要经验在于政治认同感和文化多元主义。就“族群联邦制”的规范含义而言,论者的第二种定义最为合理。但是根据第二种定义,很难将瑞士模式归于一种“族群联邦制”。瑞士联邦制的形成确实受到族群冲突的影响和推动,但瑞士联邦制的政治基础并不在于“族群”,而在于“公民”。在瑞士的族群治理模式中,“公民身份”具有优先性,“族群身份”只是一种社会学概念,不具有规范的制度意义。瑞士公民不能因为特殊的“族群身份”而要求任何性质的特殊待遇,一种建立在直接民主和严格
宪法平等基础上的“公民身份”超越了“族群”的政治影响。瑞士不仅不是“族群联邦制”,而且瑞士的联邦制是有意地“去族群化”,以“公民身份”化约“族群身份”,建立一种“非民族”(非族群)的宪政国家。族群在瑞士的
宪法体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基础和有意义的
宪法问题,但不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单位。尽管瑞士
宪法也保护瑞士公民的个体宗教自由、语言与文化权利等,但其规范依据不是“族群”,而是“公民”。将瑞士族群治理模式归于“族群联邦制”很可能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解。实际上,张千帆教授在具体谈论瑞士的“族群联邦制”时,并不是谈论一种所谓的“族群联邦制”,而是在谈论一种具有瑞士
宪法基础、接近于哈贝马斯所谓的“
宪法爱国主义”[⑩]的“公民联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