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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族群治理模式评说

瑞士族群治理模式评说



——基于“宪法爱国主义”的公民联邦制

田飞龙


【摘要】族群政治与国家认同是现代大国治理能力的重要构成。“民族自决权”理论和“民族国家”框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构成理论和制度上的巨大挑战。传统治理理论倾向于“族群自治”和“族群特权”,但效果有限。瑞士族群治理模式采取的是一种基于“宪法爱国主义”的公民联邦制模式,而不是所谓的“族群联邦制”。瑞士族群治理经验的核心在于坚持“公民身份”的政治优先性,其中“有序的直接民主”、“严格的宪法平等”、“去族群化的政治文化”以及“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对于思考大国的族群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族群治理;瑞士;宪法爱国主义;族群联邦制;公民联邦制
【全文】
  
  一、族群政治与大国能力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为处理战败帝国统治下的若干“民族”的政治自治问题,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理论,主张任何一个民族均有权自主决定自身的政治存在及其类型。同一时期的列宁提出了类似的主张。“民族自决权”依赖于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民族”,提出了一个极其简明的政治原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one nation, one state)。这一理论在威尔逊看来有利于处理战败帝国的政治遗产,构建战后的国家新秩序;在列宁看来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所有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统治下的“民族”的独立与解放,这是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维度。无论如何,“民族自决权”理论在20世纪的非殖民化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一大批“民族国家”得以创生,世界性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但是,这一理论也引发了若干多民族国家的“分离主义”运动,作为国际政治理论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被应用到国内政治领域,造成了许多国家长期的纷争与动荡——这一理论后果并未被最初倡议者所足够认识[①]。

  
  “民族”这一概念本为社会学概念,是对具有特定的语言、地域与文化(宗教)认同的社会群体的概念化,本身就是一种安德森所谓的“想象的共同体”。但是,当“民族”概念与“自决权”或“国家”联合使用时,其就由一个描述性的社会学概念上升为一个规范性的政治学概念。“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国内化加剧了一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多民族的大国的内部紧张,俄罗斯、中国、加拿大等国均不得幸免。晚近以来,中国西藏和新疆地区相继发生较大规模的少数民族骚乱事件,严重威胁着中国整体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为回应这一现实挑战,部分学者主张还原“民族”的“族群”本色,将其与“自决权”或“国家”脱钩,将民族政治降格为内部性质的族群政治,以尊重国家统一和宪法秩序为前提,以“自治权”和“参与权”置换“自决权”。这是政治修辞学的一种策略尝试,也是“族群政治”话语日益强势的精英共识。不过,也有学者对这一政治修辞学的简单转换的实际效用发出质疑,称之为一种“掩耳盗铃的方案”[②]。笔者认为在政治实践中,修辞或理念的作用不可低估,这一转换包含着实践性的政治智慧,以及对宪法之“统一伦理”的肯认。但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相关的冲突已经获得圆满的解决,我们只是实现了问题论述框架的简单切换:从国际政治框架转换为国内宪法框架,从一个“前社会契约”框架转换为一个“后社会契约”框架。

  
  经过一百多年的奋斗牺牲,中国独立建构,开始一个相对稳定而系统的现代化进程。经过改革三十年,我们为“大国崛起”奠定了基本的物质基础和初步的制度基础。但是,围绕边疆治理的“族群冲突”一直困扰着中国的“大国能力”建设。如果中国不能发展出一种治理边疆族群冲突的系统化制度模式,就不可能对国内政治负起责任,从而更不可能在国际上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所以,中国的内部族群治理能力显然地构成了中国之大国能力的重要内容,是对中国和平崛起的基础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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