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政治的“民族”。弗莱纳教授着重指明瑞士
宪法的政治基础不是“族群”,他认为:“瑞士是除美国之外唯一将自身认同建立在一种特定的政治概念之上而非语言、宗教或族性之上的国家。”[14] 这清楚地表明瑞士不是一个所谓的“族群联邦制”国家,国家的政治基础并非族群,而是公民。瑞士有四种官方语言,但联邦并未按照语言分区设置联邦制结构,而是以区域为基础建立了26个州。尽管还可以清晰辨认各州的语言归属,但各州不得建立针对本州的“特殊公民权”,瑞士公民无论来自何方,在每一个州均享有严格的平等待遇。瑞士也不存在针对特定族群的特殊制度安排,而是在
宪法上凸显“公民身份”的优先性,强化公民平等及在地方市镇、州和联邦层次上的政治参与。这是一个面向公民的高度政治化的联邦,“联邦公民”的身份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尽管各州保有重要的自治权力并为本州公民之政治参与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2)联邦国家的世俗化。瑞士的宗教也具有多样性,并和语言一起成为族群多样性的社会文化基础。具体而言,瑞士有接近1:1的天主教徒和新教徒,新教内部又区分路德宗和加尔文宗。弗莱纳教授介绍说,瑞士长期以来在罗马的梵蒂冈教廷没有宗教代表,主要是为了回避天主教代表的不充分性;同时,瑞士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奉行世俗主义和宗教自由[15]。
(3)一致同意原则对多数原则。瑞士民主的重要特点是“决策中心主义”而非“选举中心主义”,尽管其也包含了丰富的选举制度系统和代议机构。这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重要区别。瑞士的民主决策涵盖重要的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以及其他重要的决策议题。在这些决策程序中,弗莱纳教授介绍说,重要议题不能依赖简单多数,而需要重要的多数群体和少数群体的一致同意(最大共识原则),比如瑞士的“双重多数原则”(州多数+公民多数)[16]。决策导向的民主以及共识主义的程序设计,使得瑞士不同族群的成员有着丰富的机会参与不同治理层次的决策,通过个体公民权的经常行使,超越本族群的利益与政治限制,成为一名成熟理智的“联邦公民”。与此相比,“选举中心主义”的精英民主显然无法达到启发公民心智、训练公民参政能力、超脱族群利益界限的制度性功能。西方民主理论的最新发展也表明了这一点。
(4)多重忠诚和多重公民权。瑞士联邦制尽管具有强烈的“公民”导向,但并不强制公民只服从联邦一个层次,否则就与单一制无异了。不过尽管存在联邦公民权和州公民权,但各州不得建立“特殊”公民权。在
宪法层次,各州主要是一种有益的管理层次,而不是身份再分配层次。瑞士
宪法倡导强烈的公民权利平等,瑞士是一个公民国家,而非民族国家。
宪法并不否认一个瑞士人表达“我是日内瓦人”的正当性,
宪法确保的是,即使你不是“日内瓦”人,你也具有和“日内瓦”人同等的公民权。瑞士也承认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体现了对政治忠诚多元化的宽容,但瑞士对其“公民身份”的优先性具有确定的信心。
2.责任化的权力配置。弗莱纳教授认为,瑞士分散化的政府权力系统也有利于族群和谐,因为它尽量赋予低层次的治理单位做出负责任的决策,而此类决策中,不同族群的成员有着更有意义的参与权[17]。瑞士联邦制不同于美国,在
宪法层次上有三层,即联邦、州和地方(市镇),市镇一级也具有宪法上保障的自治权。瑞士存在三层决策体系:地方公民大会/地方权力机构;州公民、州议会和州行政;瑞士公民、联邦议会两院和联邦政府。州具有
宪法赋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地方权力机构自行决定收入税并进行征收(占国家收入的1/3)。每一层级具有与其责任相适应的民主合法性与能力。基层政府也许可能倾向于将可能遭致不预后果的决策权上交,但地方公民反对,故集权化在瑞士联邦内部的进展极其缓慢(远比美国缓慢,原因值得深思)。直接民主如何有助于解决族群冲突?弗莱纳教授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它使得较小族群能够在自身占多数地位的地方政治单位中进行自主决策;其次,它允许在较低的治理层次上通过一致同意而非多数决来寻求共识方案;再次,有利于发展宽容和相互尊重,加强社会团结。[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