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偏向审判”后的违宪审查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的法院在违宪审查中采取司法积极主义。最高法院从基本的人权限制必须是最小限度的这一立场出发,对人权限制的必要性进行具体的反思、细致入微地分析,来论证这一观点是否符合宪法。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地按这一认识进行审判。二战后,日本国家公务员对当时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不满,多次要求政府予以解决,政府因种种原因未彻底解决。公务员在当时的劳动工会的组织领导下,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罢工、游行等运动。政府派遣了大批警察予以镇压,并逮捕了许多的公务员。最高法院从基本的人权限制考虑,认为公务员罢工、游行等运动是基于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争议行为,被逮捕的公务员不应遭致刑事处罚。对于最高法院的这一审判动向,在1955年后的日本社会体制下,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但是,来自右翼、财界以及自民党方面的“偏向审判”的批评却此起彼伏,险些遭致了“司法的危机”。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只好妥协。作为妥协的结果,最高法院的法官于1973年作出了全农林警职法案件的判决。在这件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务员的争议行为应予禁止,唆使、组织罢工的行为应受处罚是全面符合宪法的,一切又回复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做法。但是,此时的最高法院对于法律本身与宪法相违反的情况,还是作出了一些违宪的判决,在日本,则称之为法令违宪判决。在全农林警职案件判决之前,下达了旧刑法中对残酷杀害直系亲属应予以重罪处罚的规定是违宪的判决,认为旧刑法的这一规定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并作出了法令违宪的判决。尽管最高法院进行了一些法令违宪判决,但是运作也不十分顺利,到目前为止只对4部法律5个具体的案件做出了法令违宪的判决。
1973年以后,最高法院关于国家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利的限制尽管回复到了全面合宪论的立场,但是,还是没有回复到过去认为的“全体国家和国民的服务者”论以及“公共的福利”论的原点,而是采用了“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的工作条件法定主义论,并且还认为公务员与雇佣公务员的政府及其机关产生的劳动争议行为是应排除在外的,因为争议行为侵害了国会的决议权,是与议会制民主主义背道而驰的(议会制民主主义论),像这样严密的议会制民主主义论的理论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类具体案件的审理中。
二、 违宪审查的发展趋势
日本最高法院基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所进行的违宪审查步履维艰。日本最高法院过去是依据公共福利的理论进行违宪审查,最近以来根据立法裁量论进行违宪审查。立法裁量论主要是在尊重国会的判断以及制定的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违宪审查,这一做法应该是极端的司法消极主义立场。然而,最高法院不是自己十分乐意以消极的姿态进行违宪审查,有时也还能看到其积极进行合宪审查的一面。但是,总的来说,日本的最高法院尽管是作为宪法的执行者和守卫者,但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其监督国家机关行为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却成了国家机关行政行为合宪性的一个求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