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方式略呈改变的前兆。1995年对于在日本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地方公共团体是否享有宪法上赋予的同本国国民同等的选举权,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予以认定:对于定住日本的外国人在地方公共团体享有宪法上赋予的同本国国民同等的选举权。
1996年最高法院做出对于有宗教信仰的少数人的人权和宗教团体内的少数人的思想和良心自由应予尊重的判决。1996年最高法院认为:日本公立高等专科学校因为宗教上的理由对于信奉上帝的学生拒绝参加武士道的课程没有采取相应替代的课程是违法的,并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同年,日本税理士会为了给税理士政治联盟赠款,对于税理士强制征收特别会费,税理士们认为税理士会的这一强制征收特别会费的行为是对会员的思想和良心自由的严重侵害,提起上诉,最后,最高法院做出了强制征收特别会费不予许可的判决。1997年,对于地方公共团体从团体的公益资金中支出费用向靖国神社和护国神社赠送玉串料,最高法院认为地方公共团体的行为违反了政教分离规定,做出了返还支出公益资金的判决。
尽管最近几年,日本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的确有了一些变化,但是,客观地说,日本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没有充分地得以行使,作为宪法执行者和守卫者的作用没有得到彻底地发挥,造成上述局面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围绕着这一问题,最近几年,最高法院努力在民事、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审理中寻找原因,人们渐渐把目光移向或者接近于采用宪法法院型的违宪审查制方式上,越来越多的学者强烈主张导入“宪法法院型”违宪审查制,以便更好地处理违宪案件。最高法院有丰富经验的法院官们也认为:“最高法院每年要处理4000余件上诉案件,对于每一件案件着重考虑宪法问题的多余时间几乎没有”。同时,指责“最高法院的法官作为最终审的法官意识十分强烈,对于每一件案件涉及到的宪法问题,他们认为是多余的、不同的问题。最高法院对于自己担当的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来保障宪法的重要作用的意识十分薄弱”。受到指责后的最高法院强烈要求设置专门进行宪法判断的宪法法院,让宪法法院集中精力行使违宪审查权,主张不再对违宪审查灵活运用。考虑到设置宪法法院必须要修改现行宪法,而修改宪法又不是最高法院能决定的事情,因此,最高法院的法官建议在最高法院的内部设立一个宪法审判庭,专门负责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