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最高法院对一些典型案件所作出的宪法判断的形成时间,可以将日本五十多年来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7年起到1966年全国邮电工会东京中邮案件判决止。这一时代,就与政治问题相关的砂川案件和苫米地案件中的统治行为论来看,最高法院所作的宪法判断是消极的。而且,在人权判决中,多采用公共福利论来做出合宪判决。其间,虽然也有关于强制调停被判为违宪的决定和没收第三者所有物被判为违宪的判决等,但倒不如说给战后产生的宪法案件抹上合宪的色彩是判例的主要任务。
第二阶段,迄止1973年的全农林警职法案件。以对尊重公务员劳动基本权做出明确判断的全国邮电工会东京中邮案件判决为契机,最高法院产生了详细的做出宪法判断的论理,强化了保护人权的姿态。以这样的姿态做出的判决,除了与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相关的都教组案件之外,还有高田案件、博多站电视电影提出命令案件、京都府学联案件、和歌山晚报时事案件等等。这种倾向,在1973年鹰派实施反攻之后,仍然由尊属杀违宪判决、药事法距离限制违宪判决、1976年议员定数不均衡违宪判决等判决继承下来。在第二阶段,最高法院判例积极化的背景,有批判公共福利论并为违宪审查的缜密化提供诉讼理论的宪法学说的努力,也有判例方面对公共福利理论的粗陋性所作的反省,特别是还有以田中二郎法官为中心的鸽派法官共同对进步判决给予的支持等因素。
第三阶段,是由1973年全农林警职法案件判决变更判例以来的时期,最高法院转向保守的立场。其后,也基本上保持了这种立场。而且,对猿払案件的政治表现予以限制的宽松的审查方法在其他案件中也被广泛采用,还有,堀木诉讼等判决中出现的立法裁量权论在各种各样的判决中得到运用,其结果是产生了诸多的、通过低密度审查而产生的廉价的合宪判决。再者,甚至还出现了像殉职自卫队官员合祀案件那样的,对依据宪法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允许的将殉职的自卫队官员合祀于靖国神社的案件,也在对事实加以歪曲后作出合宪判决的例子。尽管如此,仍有北方日报案件与法庭记录诉讼案件,此外还有关于森林法共有林分割限制的违宪判决等,出现了在逻辑上经得住推敲的尊重人权的判决。不过,在最高法院所持有的司法消极主义大的背景下,这些当属例外。
作为第四阶段,自进入1980年以后,回避论述宪法问题的倾向增强,可以说开创了新的时期。此间,再加上宽松的违宪审查标准的适用与立法裁量论的任意发挥的倾向,出现了不少未经过充分论证就简单地确认原审所持立场,驳回上诉的判决。例如,麦町中内申书案件与森川案件等等。还有,自1988年大阪机场诉讼案件以来,一般来说,最高法院对是否要将案件交由大法庭来处理犹豫不决,特别是最近这种倾向更为增强,连教科书检定诉讼与忠魂碑案件等都仅由小法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