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上的原因
为什么日本的违宪审查会发生司法消极主义这种情况呢?从总体上来看,原因是比较复杂的。首先,不能排除政治上的原因。战后日本司法的民主化改革并不很彻底,旧制度下的法官不仅没有一个被开除公职,而且还有像石田和外这样的旧法官出身者也能担任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与此同时,日本不像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经常发生执政党的更换交替,自1955年以后日本一直是由保守的自民党一党执政,在没有国会监督的情况下,由自民党一家内阁长期掌握着的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权,自然也只会加固最高法院法官的保守化倾向。虽然近年来自民党一党执政的格局被打破,但是,在日本社会长期形成的官僚主义文化和保守的执政方式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官僚阶层的保守性以及守旧意识很难得到有效地根治,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司法制度的改革,在妥协和和谐的风气熏陶下,违宪审查中的消极主义倾向就在所难免。
与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所持有的司法消极主义倾向不同的是,日本的下级法院却经常地使用违宪审查权,在违宪审查方面表现出某种积极活泼的倾向。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消极主义态度,决定了在日本常常出现下级法院作出判决违宪但又被最高法院否认的情形。例如,“砂川案”就是一例。这是一个因当地居民反对建立美国空军基地,其中一部分人进入基地境内而以违反《刑事特别法》被起诉的案件。1959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伊达法官曾做出了驻日美军违反宪法第9条,进入砂川基地的7名被告无罪的轰动一时的判决。但同年12月,日本最高法院在该案的越级上诉审中,又判决驻日美军不属于日本宪法第9条所规定的“战争力量”,因而不违反宪法。又如,由于学生游行示威而以违反《东京都公安条例》被起诉的“东京都公安条例案”中,东京地方法院在第一审中判决《东京都公安条例》违宪。但1960年在该案的越级上诉的审理中,最高法院又判定《东京都公安条例》不违反宪法中关于表达自由的原则。
此外,因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的人事变动而引起有关宪法判例发生变化的情形,也能反映出违宪审查与政治之间的联系。例如,1966年最高法院在“东京中央邮局案”中,曾以公共企业的职员、国家或地方公务员应与私营企业职员同样享受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利为理由,撤销了断定被告组织邮局职工在工作时间参加工会大会行为有罪的第二审判决。但是,后来由于最高法院的7名法官因相继退休而换人,并且正好是在石田和外担任首席法官的1973年,最高法院在“全农林警职法案”的判决中,又认为在公务员工作时间的抗议行动违法有罪,而且还断定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中有关禁止公务员争议的规定符合宪法。所以,总体上来看,日本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的态度,很明显受到最高法院法官本身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的影响。作为在整个三权分立体制中平衡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最高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不可能不带有一定的政治倾向。这也是现代违宪审查制度在其公正性方面存在的最大的价值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