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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莫纪宏


【全文】
  

  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


  

  (一)违宪判断的轨迹


  

  日本在实行违宪审查制度以来已经过了五十多年的时间,其间日本最高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上诉审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少宪法解释及宪法审判。根据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例集记载,这50多年间,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约有700件、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大约有150件(包括行政案件)。其中,最高法院做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或者是个别条款违宪的判决只有5件,其中3件涉及到刑事案件,2件属于民事案件。


  

  第一件是1973年4月的杀害尊亲属重罚违宪判决。该判决是日本在实行违宪审查制度26年后,最高法院首次做出的法律有关条款违反宪法的判决。这是一位长期受到亲生父亲的奸淫并被迫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女性被告在杀害父亲以后自首,不服二审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当时的日本刑法200条规定,与普通犯罪行为比,对尊亲属的犯罪应予加重处罚,根据该规定,被判刑的被告提出,刑法200条的该项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条款。按日本宪法14条的规定,平等权的内容是: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地位,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或门第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关系方面受到歧视。据此,最高法院以刑法有关条款违宪为由撤消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主要理由是:(1)宪法14条的平等条款可以解释为,如果一种区别对待在相应具体案件中缺乏合理根据,这种区别对待应该禁止。(2)刑法20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于受到一般社会强烈的道义谴责的配偶之间或尊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以防止该类案件的发生。对于尊亲属间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加重处罚的刑法的相关规定并非缺乏合理的根据。(3)但是加重的程度过于严厉,作为达到上述立法的目的手段有失均衡,因此,其区别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该刑法条款违反宪法。由此,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的平等条款时,用对立法目的与达到该目的采取的手段进行比较的手法,进行了违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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