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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不过,即便像上述这样的提议,在最高法院内设立一个专门审理宪法案件的宪法审判庭,由司法法院的法官以司法法院型的违宪审查制方式来进行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的机构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在美国,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司法法院型的违宪审查权能够积极地行使,作为宪法保障机构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不过,日本的司法法院型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发挥很好的机能,也许可能是处理违宪案件过于性急的缘故。在美国,司法法院型的违宪审查制发挥了较好的机能是有其深刻背景的。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能够恰当地行使宪法审判权,受到了极高的评价,其中也有非常深刻的背景。不是说制度变化了,违宪审查制就能发挥较好的作用。日本在分析总结其司法法院型违宪审查制作为宪法保障的机构没有较好地发挥机能的原因时指出,主要是上诉制度(旧《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上诉最高法院的案件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致使上诉的案件特别多)和诉讼制度规定的方法方面存在问题,以及政治制度的原因(从1955年以来,一直由自民党长期掌握政权)。另外,最高法院的法官候补者的选任方法、司法官僚制的确立、司法系统内部审判的官僚化及法文化等等,都是导致最高法院没有充分地发挥违宪审查权的因素。


  

  最近几年,日本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最引人注目的是:日本律师联合会(简称日辩联)改善了向最高法院推荐法官候补者的程序(全国的律师协会向日本律师联合会的推荐咨询委员会推荐最高法院法官候补者,由推荐咨询委员会从律师协会的推荐者中决定人选,推荐咨询委员会应将推荐的人选的推荐过程以及推荐理由在日本律师协会的内外予以公布);1996年修改的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规定了上诉限制条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的上诉理由只限于违反宪法和绝对上诉的理由,同时还新设了受理上诉案件的申请制度)。上述这些制度上的改革措施,都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充分发挥作为司法法院型的违宪审查权的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功能。


  

  三 、违宪审查的理论分析


  

  战后40多年来,日本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一直被认为采取了过度的“司法消极主义”立场。最高法院判决违宪判例不仅非常少,而且正如日本宪法学者户松秀典教授指出的那样,几乎没有一件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或者是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事实上,在整个80年代,日本最高法院没有一个判决违宪的判例(见下表)。造成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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