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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现象解释与理性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在“肖扬时代”基本遵循“司法职业化”的改革路径,这是中国“法治入宪”、政治文明、法学界话语塑造以及社会纠纷频发背景下的一种理性化的制度尝试。在这一整体的、以法院为中心的法治主义话语之下,不仅“司法职业化”成为优势话语,甚至一度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规范性诉求[16]。但是由于现行宪法体制奉行“党的领导”和“人大至上”的根本原则,法院缺乏“宪法司法化”的政治权威和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司法的地方化”导致司法系统在解决地方社会纠纷上无所作为。面对日益加剧的“群体性事件”压力以及司法能力低下和司法腐败的状况,政治系统逐步调整“司法职业化”的改革思路,重新提出对于“人民司法”的伦理性与制度性要求,这就是“三个至上”的司法观以及“和谐司法”的所谓“司法新政”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背景。一定程度上,重庆的“唱红达黑”也是这一“重建司法”过程的重要体现,以政治方法修补司法职业伦理建构的失败带来的政治社会层面的负面影响。[17] 在“人民司法”的重建过程中,一方面沿着“马锡五”式的司法传统重新强化调解制度的法律功效,另一方面以“和谐”为核心司法价值创新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由此涌现出符合好官员标准的好法官“陈燕萍”。不过,尽管“人民司法”路线重新进入司法构造系统并发挥了强势的作用,但“司法职业化”过程中逐步确立的法院系统的法治理性并未倒退,而是依托司法建议制度创造出“行政审判白皮书”这样的法治理性的权力间对话机制。以“行政审判白皮书”替代“宪法司法化”或“行政诉讼”的规范性诉求,并以法治说理的方式寻求党委和人大系统对这类制度性的“司法建议”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行政权的法治规训,体现了中国司法在特定政治体制下的表达策略和生存哲学。笔者以为“陈燕萍经验”代表了中国法院按照“人民司法”路线重建的基本成就,而“行政审判白皮书”则代表了中国司法参与政治转型期法政制度论辩方式的渐然成熟。下面对这两种“人民司法”重构过程中的典型现象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以深入解释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内在运行逻辑。

  
  1、“陈燕萍经验”:人民司法路线下的典型法官

  
  最近,全国法院系统纷纷开展学习基层优秀法官陈燕萍的思想与实践活动,最高院也于近日下发通知将学习推向高潮。陈燕萍是扎根基层14年的基层法庭法官,通过其“真心贴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注重释法析理、真情化解纠纷”的具体司法实践,以31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且群众普遍满意的司法业绩,成为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典型代表。陈燕萍成为当代中国法官的标准,折射出中国司法系统最近两三年以来对“司法职业化”的伦理性反思与对中国司法的制度性重建取得了初步经验。

  
  陈燕萍司法经验的核心是法官的政治意识、司法技能和情理考量的结合,这也呼应了“三个至上”司法观的规范性要求。在这一司法模式下,专业的司法过程被改造为向政治和社会充分开放的、复杂化的法律运用过程,显示了中国司法重建过程在传统司法文化、现代革命司法观以及西方形式主义司法传统之间的某种沟通与整合的艰难努力。而陈燕萍经验就是这一艰难努力的阶段性成果,是中国司法在继承与创新、批判与吸收过程中的积极探索,值得肯定。作为法律人,笔者对这一经验现象的理论解读将从和谐司法的古典背景与现代传承、恢复性司法、以及中国新司法框架下的法官标准三个基本维度展开,最后将提出“陈燕萍经验”的限制要素与改进建议。

  
  (1)和谐司法的古典与现代

  
  从规范意义上讲,“陈燕萍经验”体现的是一种和谐的司法观。这一观念的核心是双重沟通:司法与政治的沟通、法理与情理的沟通,前者解决司法与政治的协调性问题,后者解决法律与社会的交融性问题,将司法和法律过程建构为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伦理确证和理性说服过程。“和谐司法”并非现代产物,其具有深厚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根基。在中国古典的秩序观中,“天道”、“王权”和“民意”是基本的构成要素,其中“天道”具有自然法的伦理色彩,是人间秩序的最高精神,“王权”承命于天,以德配天,“民意”则成为“天道”的经验性表达,借以评判“王权”与“天道”之间的一致性。古典司法权从属于王权,分享整个王权系统的“遵从天道”、“以民为本”的政治伦理,将司法目标界定为和谐秩序的生成与维系。在此理论系统内,中国没有发展出真正的法律实证主义和独立的司法传统,法家主持的“发典化运动”很快受到儒家影响下的“法律的儒家化”(如“春秋决狱”)的系统修正。在“和谐”取向的司法伦理之下,儒家礼法成为中国古典法律的基础性构成,调解成为中国司法的传统技艺。在缺乏“人民”概念和“民主”制度的古代,“行政兼理司法”的真实语义就是“政治兼理司法”,“父母官”才可能是“好法官”。中国的现代革命时期,尽管在政治社会层面出现了花样翻新的观念和制度,但“和谐司法”的核心伦理却与作为政治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伦理产生了互动和互渗,最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以“人民司法”的概念获得现代条件下的创造性转化。只是在新的政治系统里,“天道”演变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和中国古典伦理的抽象复合型态,“王权”演变为“人民主权”,“民意”在具备现代“民主”维度之外仍然保持着与国家权力直接沟通的“古典”诉求(如信访制度、法官下乡等)。

  
  和谐司法理念经过古典奠基和现代传承,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伦理的核心构成,它不仅要求法官具备法律专业技能,以法律语言和思维体现法律的伦理内涵和理性化优势,更要求法官时刻保持“沟通”意识,自觉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成为政治和民意的良性中介。陈燕萍的诸多事迹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植根于政治伦理的“和谐司法”伦理观。

  
  (2)人民司法的恢复性功能

  
  从功能的角度讲,“陈燕萍经验”还体现了一种“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现代西方的司法理念建立在功利主义的报应论基础之上,强调司法的惩罚理性和司法过程的对抗性。这种理性主义司法观在刑法领域体现得尤其突出。也是首先从刑法领域,西方在20世纪60年代逐渐产生一种反思“报应性司法”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制度实践,其渊源却是西方国家对殖民地早期司法的法社会学观察。“恢复性司法”表达的是一种更加健全的法律社会观,不再将实证法律作为凌驾社会之上的神圣物,也不再将法官作为神圣裁判人。它注重理解和借用社会秩序自我修复的功能与机制,将社会因素整合入法律程序之中,将法律程序由单纯的逻辑推理过程改造为法律讨论和社会教育的过程,通过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充分的法理和情理沟通达成纠纷解决的最优解,最大限度地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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