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当检视促使人们拒绝接受理性与命令悖论双方的动机时,我们发现了想象所及的最广的多样性。下列这种说法也当然不正确,即在悖论中作出的选择与“保守”或“革命”的观点存在着内在的联系。革命者可能会尝试破坏已有的秩序,而方法就是论证已有的秩序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革命者持法律就是命令的观点,他会说:“我们务必使法律成为我们的命令,而非统治者的命令。”或者他可能会同意法律是理性的观点,认为现存的秩序违背了所有人类法律必须、且最终将服从的自然法原则。大部分革命运动,包括共产主义运动,都包含了上述两方面的因素。而另一方面,保守者会寻求支持现存的秩序,他们论证现有的秩序符合自然法,因而那些反抗现存秩序的人所抵制的不仅仅是国家权力,而且还包括普世的价值。或者保守者可能会如是说:“规制人际关系的自然法不存在。现存的社会秩序是人类自创的、易碎的产品。因为它所依赖的最坚固的基础不过是传统与普遍接受,故而如果此基础被破坏,秩序就会坍塌,混乱便随之而来。”[xiii]自然法学派或者保守或者激进;而声称所有法律仅仅是人类命令的理论流派也是如此。
十八世纪以把“自然法”的观念与乐观理性主义哲学(optimistic and rationalistic philosophy)相结合为特征,它的持续影响使得现今我们大多数人依然具有这种倾向。其结果就是,如果托马斯主义学派(Thomist School)之外的任何人宣称其主张人类法律应当遵从的、社会秩序中隐含的自然原则,则无需进一步追问就可以推定他一定是同时信仰社会契约、权力分离、内省心理、自由放任和天赋权利。
这些观点的结合是多么偶然啊。这可以在让·埃斯卡拉(Jean Escarra)的著作《中国法律》[xiv]中得到体现——通过对中国的两个主要法哲学学派的比较。这两个中国的学派都主张为人熟知的口号,但是这些口号却代表了不为人们所熟悉的思想,更确切地说是不为人们所熟悉的思想结合。这两条口号就是:“人治”与“法治”。提倡人治的儒家学派将其全部理论建立在如下的观念上:人类社会中隐含了自然秩序。然而,根据儒家的观点,社会中规制人类生活的自然原则并不是通过纯粹演绎推理获得的,而根本上是通过一种直觉,此直觉源于学习和高尚的生活。因此,良治就是贤人之治,他坚持不懈地把社会引向与自然原则的统一,从而使社会能存在且繁荣。而另一方面,法家学派否认人类社会中隐含自然秩序。自然至多只是揭示了一个关于社会的确切事实,即,没有某种秩序,社会就不可能存续。但是,此秩序必须为人所创,且体现在由逻辑构筑、严格执行的制定法(man-made law)当中。
提倡人治的学派指出法律是自然理性,提倡法治的学派认为法律是人类命令。我们熟知的思想结合的转换实在令人好奇。然而,即便在如此混乱的语境下,寻求摆脱理性与命令悖论的努力也是昭然若揭,因此,整个真理的发现只可能通过两个学派观点的结合而来。
五
与普通法系相比,大陆法系更倾向于仅仅主张悖论中的一方。尤其在德国,数十年来自然法哲学家与法实证主义者之间一直存在着深刻且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两个学派所主张的区分,其影响力并没有得到英美法学者的承认——这成为了困扰大陆法学者的一大根源。他们倾向于把此种失败归咎于英美法学者对于逻辑要求的某种迟钝,在此他们将英国的“蒙混过关”(mudding through)与美国的实用主义(pragmatism)相联系。然而,与大陆法系的理论所造成的如此极端的对立相比,我认为英美法律思维体现了更深刻的洞见和更完美的逻辑——它坚定地拒绝从两难中择其一,也拒绝对悖论双方的显然不合逻辑的接受。
科学史上的一个学者曾对英美法律思维作出了最有说服力的辩护,我将直接引用他的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