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治原则
法治的字面含义是“法的统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治是指“人们应该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在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应作狭义之理解,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 。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国家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同样适用于政党。它不仅适用于政党外部关系的调整,也适用于政党内部关系的整合。”[21]“政党法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政党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22]这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国家建立起一套规制政党行为的法律制度,确保政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有效避免政党及政党领导人凌驾于国家宪法、法律之上的危险;另一方面是政党内部建立起一套规制政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制度规范,党内所有人都受到党规的约束,并依照党规行事。法治原则要求政党以党章等制度规范作为政党活动的准则。宪法、相关法律和党章等制度规范的形成和至上权威的确立,构成对政党权力(包括党的领导人权力)的制约,防止人治的出现。
国家对政党的规制主要是包括参与选举等政党的外部行为,如果政党违法就要受到查处,甚至取缔。政党法治原则要求国家对政党的管理、处罚、取缔等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这些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合宪的。与此相应的制度设计是赋予政党必要的诉权,不是以政府的裁决而是以具有终审权的法院(包括宪法法院)的裁决作为最后结论。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政党的规制不仅是外部行为,还包括政党内部行为,如政党对党员的处罚等。政党在具备私法人属性的同时,还具备了公法人的特性,被视为“公器”,形同“准政府机关”,也可称为非公权力团体。该意义上的政党必须接受政党法治原则的约束,政党的内部与外部行动必须符合国家民主的理念与原则。[23]政党法治原则要求党组织对党员实施的处罚、开除党籍等行为必须依照党章进行,而且党章本身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要求。至于党员对政党开除党籍等决定能否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学界有人主张应引进国家司法审查机制。参加欧盟威尼斯委员会的大部分国家认为这应是政党内部决定的问题,而芬兰、法国、匈牙利、爱尔兰、韩国、立陶宛、马耳他和土耳其等国规定法院可以改变政党的内部决定[24]。党员对党组织作出的关涉自身权利的决定,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借用国家权力维护自身权利,应是政党法制发展的趋势。
三、香港政党法制的内容
香港政党法制是以实现政党法治为目标,而政党法治“包含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等丰富的制度意蕴;融汇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依法执政等诸多的价值取向;涉及政党法治的主体、客体、目标、原则、依据、形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等若干内容;涵盖政党内部和外部等全部政党生活;贯穿于政党自身事务管理和领导整个政党行为的全过程”[25]。因此,香港政党法制的内容应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党的成立
对政党成立,一般要履行注册程序。在很多国家,通过政府注册,政党被赋予完全的法人资格。在阿塞拜疆、克罗地亚、格鲁吉亚、乌克兰等国,如果没有经过政府注册,政党就不能获得银行帐号,也不能接受公共资金及拥有财产。世界各国对注册程序的要求不同。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罗马尼亚等国要求召开政党组建会议,德国、拉脱维亚、罗马尼亚等国要求起草规划,波斯尼亚、加拿大、俄罗斯、捷克、希腊等国要求最低人数,捷克、德国、波兰、罗马尼亚、西班牙、土耳其等国要求提供内部组织原则,奥地利要求在大众媒体上公布政党组建的消息。相关要求都满足后,政府的职能部门才能进行官方注册。对政党成立也有法定的限制,通常那些企图通过暴力改变宪政秩序的政党是不允许成立的。一些国家,如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德国,直接禁止建立在种族、民族和宗教歧视基础上的政党。俄罗斯禁止按照职业、种族、民族或宗教属性创立政党。一般说来,如果政党注册申请被政府拒绝,政党可以向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起诉。在爱尔兰,这样的诉讼既可以向特别上诉法院提出,也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26]
香港没有关于政党的专门法律,但《香港社团条例》适用于政党。《香港社团条例》中的“政治性组织”包括:① 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②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关于社团注册成立问题,《社团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或根据第2(2B)或4条被当作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27]。有关申请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以下详情:① 该社团的名称;②该社团的宗旨;③该社团的干事的资料;及④该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这些规定与国际作法接轨,也符合香港社会的实际,可作为“政党法”的内容。《香港社团条例》中就遭拒绝注册,当事人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这种作法相当于中国大陆的行政复议,初衷是维护行政主导制。但此法不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应改为向法院起诉,并可上诉到香港终审法院。与此类似的关于社团主任取消社团的注册的上诉问题[28],可做同样的改进。
(二)政党的内部事务管理
1、党员管理
党员管理主要包括吸收党员和处罚党员。每个人原则上都可以成为某政党成员,不考虑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种族和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居住地等。有的国家对此却有明确的规定,如荷兰规定只有男性才能作党员。德国规定,只有自然才能成为党员,法人不可以成为党员。很多国家对入党的最低年龄作出限制,加拿大、俄罗斯、波兰等国规定是18岁。一些拥有公共职位者,如执法人员、军人和部分法官、公务员,以及接受大学前教育的学生,一般不允许参加政党。阿塞拜疆甚至规定,国有印刷出版界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除外)、国有广播公司领导和宗教界人士都不得加入政党。关于党员的国籍问题,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都严格规定只有本国公民才可以加入政党,因为只有本国公民在居住国才有选举权等公民权。如《韩国政党法》第22条规定:非大韩民国国民,不得成为党员。但类似这样的严格规定在欧洲有松动的迹象,欧洲理事会威尼斯委员会在其关于政党立法的指引中指出:把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排除在政党成员之外的作法是不当的。斯洛文尼亚2002年前的法律要求必须是本国公民才可以入党,但2002年起,在斯洛文尼亚有选举权的欧盟成员国公民中的外国人也可以在斯洛文尼亚入党。在西班牙,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同样的结社权(包括加入政党),但违法的外国人及在西班牙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排除在外。香港政党吸收党员问题,应对外国公民作出原则性禁止,但考虑到香港永久性居民中有的人就是外国公民,因此应允许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公民加入香港的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