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香港政党法制的必要性、原则和内容

  

  政党权利有哪些内容?徐龙义博士认为,“政党权利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政党自由创建权、政党平等权、政党政治参与权和政党执政权等方面”[11]。其实,自由创建权不是政党的权利,而是公民结社权的体现。政党权利是政党成立后作为独立主体才享有的,在政党尚没有成立、作为权利主体不存在时,就谈不上有什么创建权。至于政党平等权,在法学界关于平等是否是一项权利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平等只是一项宪法、法律原则,而不是一项权利。焦洪昌教授认为平等是一项原则而并非一项权利,原因有四:①在人权体系或人权的分类中,平等一向被认为是属于总则性人权,是与人格尊严、追求幸福等同样适用于人权各范畴的一般性原则。②平等有其它权利所没有的“比较性”特质,此一特质唯有用“平等原则”才能正确地显示出来。③平等的性质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它权利作为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地主张平等权。④学说史上,平等被认为只是反射多种权利的效果,实际上不能与一般的自由权利相提并论。[12]


  

  政党权利内容丰富,笔者认为可分为物质方面的权利、政治方面的权利和精神方面的权利。


  

  政党在物质方面的权利,应有财产权和经营权。其中财产权中涉及捐献等问题,政党有接受社会捐献的权利,但在捐献的来源及数额上应公开透明并接受政府的监督,以防止政党过分依赖少数利益团体或个人,降低政党受局部利益操纵的可能性。因为政党参与公共治理,政府还应考虑以公款资助政党。目前,香港特区政府只为民选议员提供财政补助,而没有为政党做任何金钱上的津贴。参照他国作法,政府可以以政党在选举中所获选票数量作为资助依据。就政党物质方面的权利而言,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就是政党能否进行诸如开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政党是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协助形成国民意志,促进国民政治参与为目的,非以营利为目的,自不得藉本身之政治权力与民争利,方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故一般禁止政党投资或从事营利性质之事业。香港可参照国际一般作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政党经营问题作出适当规制。


  

  政党在政治方面的权利,主要是参与选举,并通过选举把政党成员推介到政府等政权机关任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第2条规定,政党实现目的有以下途径:①政党推出候选人并进行参加议会选举和地方议会选举的竞选活动;②政党通过被选入议会的党员参加议会的活动,通过被选入地方议会的党员参与地方议会活动,通过选入国家议会和地方议会的党员相应地参加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和共和国政府地方自治执行机关的组成。一般说来,政党有参政权,也有执政权。但就香港目前的政制状况而言,政党只能参政,而不能执政[13]。


  

  政党在精神方面的权利,应有名誉权、隐私权等内容。政党隐私权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党名单保密,政党名单原则上不公开也是国际通行作法。如捷克、德国、荷兰等国处于保护党员个人信息的考量,都规定不可公开政党名单。香港政党中通过《社团条例》登记成立的,无须向公众公开成员名单,而以《公司条例》登记成立的必须公开政党名单。而实践中,以《公司条例》登记成立的政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规避法律要求的成员名册公开义务,如可以把实质上的政党成员与形式上的公司成员作适当分离以规避公开义务。在名单公开问题上存在的差异,一方面不利于对政党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对政党名单的查阅,因此需要统一法制。


  

  其实,政党的权利还应包括政党为实现以上权利而行使的权利,即诉权。政党的诉权,既包括在私法关系中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当自身的经济、名誉等权利受到其它平等主体侵害时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也包括政党作为行政相对人当其存在资质等权利受到行政主体限制、取消或侵害时到法院起诉的权利。一些国家对政党的诉权作出规定,如《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党法》第11条第6款就对此作出规定,即政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司法部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规制政党行为及相关关系


  

  1、规制香港政党在选举中的行为


  

  要保障选举能够正常运作,不能靠政党自己自律自爱,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去规范政党的行为,这是不可或缺的。既然《香港基本法》说明香港要完善民主制度,政党就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否则选举会流于舞弊百出,民主也就会流于有名无实。常见的选举违法行为包括:用钱买选票,用暴力威胁选民或候选人,捣乱投票计票站,选举时用不法手段或宣传手法制造谣言刻意破坏对手的名誉,以及混淆视听,不服选举结果,纠众破坏社会秩序,接受来历不明或见不得光的选举捐款等等,不胜枚举。因为不法的选举有数不尽的弊端,因此先进民主国家都有法例规范政党及其党员、支持者的行为。


  

  2、规制香港政党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香港是中国主权国管辖下的行政区域,虽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中国《宪法》总体上适用于香港。中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等内容虽不适用于香港,但香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挑战这些规定的合法性及其在中国大陆实施的现实。宪法规定的许多制度尽管不直接在香港实行,但香港的各种组织和居民必须尊重这些制度的存在。[14]这些年来,香港一直有组织和个人挑战共产党领导,主张取消共产党的领导,这显然没有尊重宪法的有关制度设计。上述行为是超出表达自由的界限,对保持中国宪政秩序具有一定的危害性,需要有关法律的介入加以规制。通过立法来保障国家安全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回归前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也有关于禁止危害英国王室和背叛英国行为的规定,香港居民不得对英女王及王室不敬,反对英国对香港统治行为就被视为叛国行为。回归以后,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15],香港居民也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关于“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19个条文中有18个条文是赋予权利的,课以义务的条文只有最后一条,而且没有具体内容[16]。虽然香港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别行政区,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主权国管辖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等方面与其它行政区域一样负有同样的责任。《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3年也主动争取对此进行立法,但因2003年“七一事态”,香港特别行政区至今也没有制定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考虑香港社会实际情况,与政党相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要在“政党法”中加以体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