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歧视、暴力和专制是政党民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加利亚宪法》第11条第4款规定:不能在民族、种族或宗教的基础上建立政党,政党不得以暴力夺取国家政权为目的。《俄罗斯政党法》第9条规定:禁止政党从事旨在于用暴力改变宪政制度原则,破坏俄罗斯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成立武装和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的政党活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第5条规定:禁止建立其目的和活动旨在采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完整、颠覆国家安全、挑起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层和民族仇视的政党,并禁止其活动。《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政党试图去破坏或废弃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危及联邦德国之生存,那么它就是违宪的,联邦宪法法院应决定其违宪性问题。根据该法条,联邦宪法法院先后在1952年、1956年分别宣布极右翼政党社会帝国党和极左翼政党德国共产党违宪并进行查禁。
在西方国家,政党民主原则也禁止建立军事化的政党以及政党下设军事武装,并禁止其活动。《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党法》第4条规定了对政党活动的限制:①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若旨在用强制手段改变爱沙尼亚的宪法制度或领土完整,或经其它方式反对刑法,就禁止该党的存在。②拥有武器以及军事化或从事军事训练的团体或组织不能以政党或政党的分支机构的资格进行活动。波黑修订后的宪法特别规定实行多党制,保证政治结社和政治活动自由,但政治结社和政治活动的目的不能是:用暴力改变宪法规定的制度,威胁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侵犯宪法保障的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和不和。
根据政党民主原则的要求,政党内部的组织活动也须服从民主的一般原则。政党内部民主是国家民主理念在政党内部的适用 其基本要求是通过党员权利的保障和政党组织的民主化建构来建立政党内部意志由下而上的形成机制。为确保民主之宪政秩序,政党内部之组织及运作,自应依循民主原则之规范。例如,政党领导人之产生、党章之修订、党纲之变更,都应经党员或党员代表之同意,始得为之。政党内部贯彻民主原则,要求干部的选任方法、代议机构设置、公职候选人的产生必须符合民主原则。这些内容虽然只涉及党内民主(即党员根据党章享有的权利)问题,但考虑到政党不是一般社会团体,政党是民主体制的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理应受到公法的规制,但世界各国对此作法并不一致[19]。有些国家,如德国、土耳其、芬兰、德国、安道尔、克罗地亚等国,用法律要求政党在决策和活动中应遵守民主原则。《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政党内部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1961年土耳其宪法第57条规定的政党的内部规章、政纲及行为必须符合基于人权及人类自由之民主共和国理念,也体现了政党内部民主原则要求。
(三)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相同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件则应为不同之处理,除有合理正当之事由外,不得有差别待遇。
政党的平等问题,体现为政党无论大小、新旧、是否执政或参政,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政党之间互不隶属,彼此平等,互不干涉内部事务。《俄罗斯政党法》在序言中宣布:国家保障各政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其成立文件和纲领文件阐述的意识形态、目的和任务如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第5条规定:政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是一项原则,必须与具体的权利相结合,才有评判意义。政党平等主要包括政党选举和公共资源分享上的平等、参政机会的平等、政府资助标准上的平等等内容。平等原则是坚持各政党在权利能力方面的平等,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导致政党拥有的资源多少不同,导致不同政党的行为能力存在很大差异,从而使各政党在事实上很难实现平等。例如,资源多的大党在议会中就很可能拥有更多的议席,而资源少的小党在议会中很可能没有任何议席。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在西方国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如在德国就出现过对政府违反政党平等原则的审查。在1976年的联邦选举中,德国出版和信息局等官方机构利用政府资金,发布了600万份传单,宣传现任行政机构给予公众带来的公共利益。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在联邦宪法法院启动“机关争议”程序,宣称政府的这些开支违反了《德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的议会民主原则、第21条保障政党平等原则,及第38条的自由选举原则。联邦宪法法院在对此案的判决中支持了基督教民主联盟的诉求,并宣布1976年的联邦竞选无效。
政党平等主要体现在政党之间的平等,同时也包括同一政党内部党员之间的平等,如党员在党内享有平等参与政党选举、决策、批评的权利。就参政权而言,在政党的领导机关、推举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代表选举的候选人中,政党应为所有党员创造平等的权利,无论其性别、民族属性如何。《欧洲人权法案》第14章规定,那些基于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国籍、社会出身、与少数民族联盟、财产状况的歧视都被禁止。《吉尔吉斯斯坦政党法》第4条第4款规定:政党应为每位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不论其性别,促使他(她)成为政党领导机关的成员、被任命为国会议员候选人和占据国家机关、自我管理机构的由选举产生的职位。2000年6月,法国就政党内部男女获得同等参政机会作出法律规定,要求各政党在各级选举中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里男女各占一半,奇数的名单则是男女候选人之间的数目差不得超过1。在欧洲议会选举、大区议会选举和3500名以上居民的市镇议会选举中,当选的议员总数中男女比例必须是相等的。在国民议会选举、省议会选举中,各政党在各个选区提出候选人总数里必须男女各占一半。如果政党在提出候选人中没有达到以上要求的标准,就要受到经济制裁。[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