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党员的行为包括多种,其中最严厉的是开除党员党籍。开除党员是党组织的权力,但要求谨慎行事,以维护党员的权利。《德国政党法》第10条规定,只有党员蓄意违反党的章程或纪律而使党遭受重大损失时,党组织才能开除党员。开除党员的决定必须由仲裁程序法确认的党的仲裁法庭作出。决定必须以书面写出。必须保障党员向法庭上诉的权利。《香港社团条例》没有对社团内部关系调整作出规定,将来的“政党法”应就对党员处罚等政党内部事务参照上述国家的作法作出规定。
2、党章内容
党章内容一般包括政党的名称、目标和任务;政党的结构;代表人、干部的选任方法;代议机构设置、召集程序;执行机构;公职候选人产生的事项;政党的财政来源及管理。其实,党章上述内容可概括为两大方面的问题,即民主问题和财产问题。
关于民主问题,要求干部的选任方法、代议机构设置、公职候选人的产生必须符合民主原则。这些内容虽然只涉及党内民主(即党员根据党章享有的权利)问题,但考虑到政党不是一般社会团体,是民主体制的不可分离的组成部,理应受到公法的规制。有些国家,如德国、芬兰、安道尔、克罗地亚等国,用法律要求政党在决策和活动中要遵守民主原则。在美国,法院对政党内部争议有管辖权,对涉及政党内部党员权利问题上,法院曾适用“州政府行为”理论进行裁决。美国一些政党在进行初选时,曾以肤色为标准限制一些黑人的初选资格,这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最高法院在判定这一问题时沿用了“州政府行为”理论,认为政党虽然是一个私人结社组织,但其组织的选举活动构成州政府行为。因为州政府在选举时有权管理选举过程,并在立法中规定选举资格,以肤色限制初选资格虽然是政党的内部行为,但政党履行的是本应由州立法规制的“公共职能”。因此,政党内部限制选举资格的规定构成“州政府行为”,受宪法约束。[29]
关于财产问题,政党的财政来源有党费、社会捐赠、国家补贴等。对财务进行管控不仅是政党自身良性运作的要求,也是避免黑金政治而导致政治腐化的要求。有的国家对此有专门的规定,采取财务公开和收支限制等手段,加强对政党财政的管控。《联邦德国政党法》第24条规定,政党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向联邦议长提交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收入清单、支出清单、资产清单等内容。法国曾制定《政治生活财政透明度法》,并在1988年成立“政治生活财政透明度委员会”落实该法的财产申报制度,有效防止政党的腐败。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对政党拥有财产类别作出禁止性规定,如《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党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政党不得拥有、储藏和保存武器、爆炸物和其它对社会、生态及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物质。香港就此问题的政党立法,遵循一般规定即可。
(三)政党活动的保障
政党的存在就是要从事政治活动,而从事政治活动需要经济上的保障。政党活动在经济上的保障,包括经费、经营等事项。
1、经费事项
一般说来,政党通常可以接受国内的公司、组织捐款,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政党接受社会捐赠作出规定,包括接受捐赠的最高限额、捐赠者名单的公开等。对于私人捐款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国家作法不同。有的国家对此没有限制,有的对捐款上限作出规定,有的国家禁止政党接受私人捐款(党员交纳党费除外)。日本高等法院在1970年作出裁定,私人企业可以给政党捐款,但条件是捐款不会成为对政党施加压力的手段。在西方国家由政府向政党提供资金或经费补助,已经成为通行作法。因为政党在竞选中对金钱的依赖会导致政党对于资金提供者的依赖关系。有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向政党提供资金从而控操纵政党来维护它们的利益,这样就会造成政党政治中的腐败现象。如果由国库支出这些竞选费用, 就可以避免这些现象。德国在1958年联邦宪法法院的“政党捐款判决”中作出了准许国家提供财务补助给予参与竞选政党的决定。在1967年通过的《政党法》中对补贴政党参加竞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对联邦或地方选举中所获得的第二票(投给参选政党的票) 按全联邦统计超过有效选票的2.5%(1968年改为0.5%),或者在本选区所得的第一票(直接投给候选人的票) 超过有效选票的10%的政党,有权领取补贴。西班牙对政党进行的选举补贴甚至可以提前支付给政党适用。国家对政党的补贴、资助主要限于参加选举,政党自身运行费用靠自己筹集。这是关于政党补助正当性的“公共职能论”发挥作用的结果。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明确表示,应防止政党活动依赖国家的支持,避免其质变为根深蒂固于国家组织范畴。因此,不仅以公共财政手段满足政党活动全部或大部分的财政需求为宪法所禁止,即使就政党一般活动仅予部分的补助,虽然其未必会使政党沦为国家机关范畴内,亦足以混淆政党的定位,使其仰承国家照顾,需要加以规范。”[30]至于政党参加选举,已经逾越社会私域进入国家公域,履行的是公共职能。因此,国家应给予必要的补贴。对外国的捐款,除塞浦路斯、瑞典、丹麦、芬兰、奥地利、意大利、挪威、瑞士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一般不允许政党接受来自国外的捐款,以免国外势力对本国政治产生影响。中欧、东欧国家对外国影响本国政治特别敏感,对外国向本国政党的捐赠限制也特别严格。[31]亚美尼亚和保加利亚禁止政党接受来自外国政府的、组织的,甚至匿名者的财务资助、捐款和赠物。俄罗斯联邦也禁止来自外国对其政党的任何捐赠。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其中当然包括禁止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捐赠。在禁止外国捐赠问题上,为阻止外国对香港的渗透和干预,必须扩大禁止的范围。香港可借鉴亚美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的作法,禁止任何政党、政团接受来自外国政府的、组织的、个人的,甚至匿名者的财务资助、捐款和赠物。至于政府对政党进行补贴,香港目前已经有相关制度,应继续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