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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政党法制的必要性、原则和内容

  

  总之,加强香港政党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无论是从促进香港政党政治的良性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角度,目前都需要制定一部“政党法”。政党法制的范围比“政党法”更宽,可以说“政党法”是政党法制的一部分,还应包括“选举法”等制定法以及与政党有关的政治惯例。美国、英国的政党政治惯例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法院的一次次判决逐渐形成的。就是拥有相当完备的政党立法并且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政党法制的完善仍离不开法院的作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对德国政党法治化过程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香港属于普通法系地区,香港法院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授权行使司法权,其中终审法院还拥有终审权,这些因素都是政党政治判例形成的重要条件。


【作者简介】
朱世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注释】

叶海波:《政党立宪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2页。
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政制专责小组曾就政党政治问题进行多次讨论,且向起草委员会提交过两份报告——“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政制专责小组初步报告(有关政党部分)”及“政党政治”专题报告,内容包括“政党政治”的定义、政党政治对社会的影响、赞成及反对政党政治的理由、应否将有关规定写入基本法等。港民在咨询期内对此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大体可分为认同政党政治和反对政党政治两种对立的意见。至于是否把政党写进基本法,有意见认为基本法内应有保障政党的条文存在;有意见认为,应在基本法中写上不允许政党公开活动;也有意见认为,政党的存在与否是自然现象,无须在基本法内加入有关条文加以鼓励或禁止。因各方意见差异较大,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就没有对政党问题进行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咨询报告》(3),1988年。
香港并无严格意义上的政党,一般将香港的具有政党性质的组织统称为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本文所指的香港“政党”,实为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之意。编者注。
叶健民:“政制改革与政党”,载《创建民主》,香港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笔者在2009年11月4日拜访香港中文大学蔡子强先生时座谈记录。
《德国基本法》在第21 条中对政党作出规定:“政党应参与国民政治愿望的形成。政党可以自由成立, 它们的内部组织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它们必须公布经费的来源; 凡是政党的目标或其成员的行为意在损害或推翻根本的民主秩序, 或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存在有不利的影响, 都将被视为违反宪法。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裁决”。
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313页。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4页。
徐龙义:《政党基本权利问题探讨》,内容提要第1页,山东大学博士论文。
徐龙义:《政党基本权利问题探讨》,内容提要第1页,山东大学博士论文。
徐龙义:《政党基本权利问题探讨》,内容提要第1页,山东大学博士论文。
焦洪昌:“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第14-15页。
2001年7月香港立法会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1条的标题是“胜出的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其第1款是这样表述的:根据第28条获宣布在选举中当选的人,须在该项宣布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① 公开作出一项法定声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及②向选举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承诺,表明他如获任命为行政长官,则在他担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内,他不会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及他不会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党的党纪约束的效果的任何作为。行政长官非政党背景的规定,使得香港不可能出现执政党。
韩大元:“在宪法的基础上理解和适用香港基本法”,载《港澳研究》, 2008年秋季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第8页。
《香港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课以义务的条文是第42条,“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它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
唐勇、童宜:“参众两院指手画脚 情报人员四处活动 美粗暴干涉香港事务”,载《环球时报》,2004年9月17日版。
秦前红:“政党主治的宪政之维——基于制度主义立场的研究”,载《岭南学刊》,2007年第1期,第37页。
比利时、加拿大、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和英国法律没有对政党内部民主问题作出规制。See Mr Hans Heinrich VOGEL,Draft report on the establish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political parties,http://www.venice.coe.int/docs/2003/CDL-DEM(2003)003rev-e.asp.
吴国庆:《法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页。
王韶兴等:“政党法治:一种新型的政党文明形态”,载《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07年,第263页。
王韶兴:“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党治理的几个问题”,载史志钦主编《全球化与世界政党变革》,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
郑贤君:“论西方国家政党法制”,载《团结》,2004年第4期,第42页。
Hans Heinrich VOGEL,Draft report on the establish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political parties, http://www.venice.coe.int/docs/2003/CDL-DEM(2003)003rev-e.asp.
王韶兴:“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党治理的几个问题”,载史志钦主编《全球化与世界政党变革》,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
Hans Heinrich Vogel,Summary of the Replies on the Questionnaire on the Establishment, Organisation and Activities of Policital Parties, http://www.venice.coe.int/docs/2003/CDL-DEM(2003) 003-e.asp.
社团事务主任如信纳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是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目的而成立,或信纳它是纯粹成立以作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它组织,他可豁免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注册。社团事务主任如豁免任何社团或任何分支机构注册,他可以向指明的表格发出豁免证明书。
《社团条例》第5E条规定,有关社团、有关分支机构或该社团中或该分支机构中的干事或成员,如因社团事务主任取消注册或注册豁免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在有关该项决定的通知发出予该社团后3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推翻该项决定,遭上诉的决定则暂停实施,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该项上诉作出聆讯及裁决为止。
郑贤君:“论西方国家政党法制”,载《团结》,2004年第4期,第42-43页。
崔英楠:《德国政党依法执政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页。
但也有例外,如在中欧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就不禁止外国对本国政党的捐赠。国际援助对此两国战后重建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解释这个例外。此外,捷克和匈牙利对此也不禁止。See Opin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Financial Contributions to Political Parties from Foreign Sources,http://www.venice.coe.int/docs/2006/CDL-AD(2006)014-e.asp.
吴国庆:《法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页。
《社团条例》第14条规定:①如任何注册社团或获豁免社团其后自行解散,则在解散前属该社团干事的人,须在不迟于解散生效后1个月届满时就该项解散以书面通知社团事务主任,该通知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在紧接解散前属该社团干事的人签署。②社团事务主任接获任何上述通知后,须在解散生效的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社团及其分支机构取消登记及从根据第11条备存的名单上删除。
在韩国,“政党灭失”还包括“登记的取消”。在政党出现“未参加最近4年内的任期之后的国会议员选举,或任期之后的地方自治团体领导人选举,抑或市、道议会议员选举者”、“参加任期之后的国会议员选举未能获得议席,未获得有效投票总数2%以上者”等情况,选举管理委员会则取消其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政党剩余资产可根据党章的规定处理,未处理的剩余资产,及根据宪法裁判所规定解散的政党剩余资产归属国库。
Closa Montero,Draft Opion on Tthe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Provisions Relevant to the  Pro- hibi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turkey, http://www.venice.coe.int/docs/2009/ CDL(2009)014-e.asp.
Closa Montero,Draft Opion on Tthe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Provisions Relevant to the  Pro- hibi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turkey, http://www.venice.coe.int/docs/2009/ CDL(2009)014-e.asp.
Closa Montero,Draft Opion on Tthe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Provisions Relevant to the  Pro- hibi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turkey, http://www.venice.coe.int/docs/2009/> CDL(2009)014-e.asp.
《香港社团条例》第8条规定:①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②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香港社团条例》第8条规定: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涉及的任何社团或任何分支机构,以及该社团中或该分支机构中因保安局局长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的干事或成员,均可在该项命令生效后30天内,就该项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第8D条规定,凡有组织根据8A条被取缔,任何因该项取缔而感到委屈的该组织的干事或成员可在该项取缔生效后30天内,对该项取缔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这说明香港立法者已经认识到《社团条例》中关于上诉制度设计不符合国际通行作法。
《国家安全条例(草案)》8E条规定,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为上诉制定规则。这表明《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赋予终审法院对此类案件有一定的参与权,但并无审理的权力。
《韩国政党法》设立了此罪名,第54条规定,强迫他人加入政党或脱党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2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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