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中的法定与裁量
卓丹红
【摘要】我国证据制度的构建,首先应明确是选择法定证据模式,自由裁量模式还是两者相结合的模式。法定证据制度有其产生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且与现代的法治理念相契合。自由裁量制度是对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的肯定,而裁量又可分为多种类型。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裁量制度各有所长,在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一些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存在差别,但建立一种有一定证据规则限制的自由裁量证据制度已经成为世界证据立法的趋势,这也为我国证据制度模式的建构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法定证据制度;自由裁量;证据能力;证明力
【全文】
一、问题的引出
在民事证据法领域,修订及完善现有的证据规则,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证据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了理论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的共识。虽然都认识到制定民事证据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民事证据法中设置较为完备的证据规则,但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证据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围绕着证据的可采性设置证据规则,构建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有的则认为现代各国的证据制度普遍实行自由裁量原则,因而虽然需要在证据法中对举证的规则、质证的规则、认证的规则、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作出规定,需要对证明的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倒置作出规定,但对证据的评价及其采信,则不应事先作出限制,而应当由法官自由评估。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证据法不仅应当对上述证据规则作出规定,而且应当设置一些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否则,证据立法的意义就会大为缩减。[1]上述观点的不同之处,实质上是如何看待和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裁量证据制度,以及如果以这两种证据制度作为参照系,我国应当构建一种什么样的证据制度。是法定证据模式,自由裁量模式,还是将两者相结合的模式(也可称混合模式),而这是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二、民事证据制度中法定与裁量的关系
作为法律制度之一的证据法,是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与进步,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及诉讼制度的进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从证明制度的历史发展及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的证明模式和自由判断的证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