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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中的法定与裁量

  
  第三,提高法官的素质,对法官进行职业化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价值观的教育,这是自由裁量权得以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自由裁量权的赋予是基于对法官的信任,认为法官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知作出裁决,因此,法官的素质是自由裁量权合理存在的前提。

  
  第四,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如通过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来防范法官恣意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通过设置对法官判断和采信证据的事后监督程序来纠正已形成的不合理的裁量。

  
  五、对王鹏飞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意见稿)》的评析

  
  基于上文的分析,王鹏飞小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意见稿)》(以下简称“该意见稿”)综合采纳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上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如该意见稿中第2章第5节、第6节、第7节、第8节分别规定了证据的取得、证据保全、证据交换、质证程序,而在意见稿的第2章的证据种类部分,也涉及到各种证据的程序问题,如第46条:“询问证人的顺序首先由申请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询问,在申请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询问完毕后,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法官如有需要,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询问结束后对证人进行询问。”

  
  而对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上。该意见稿较为合理地处理了法定与裁量之间的关系。如证据能力,该意见稿在第1章总则部分即规定了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中第7条规定了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8条规定5种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10]

  
  第9条则规定了意见证据规则。[11]

  
  当然证据能力问题上并不是完全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该意见稿的第7条规定了,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可否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法院视违法的具体情况而定。在证明力问题上,该意见稿将实践中已经形成规律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且一些涉及证明力的规则也是指导性的,如该意见稿第12条规定:“国内的公文书证具有完全的证明力,无须当事人就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文书有错误,法院则可以根据自由心证对该文书的效力进行认定。”该法条既规定国内的公文书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同时将例外的情形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为法官的开放型裁量权留下了必要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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