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民必得出场

  
  尽管卢梭的“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权威”的箴言直接针对的是他所说的人民主权,但是这个箴言和连比例定理对于我们分析和批判君主主权制,对于我们理解黄炎培的“周期律”也有令人茅塞顿开的奇功。我们不妨把君主区分为两种公共职能——主权者、政府首脑。对于君主来说,最重要的是保障主权,即保证主权者意志的绝对性。由于君主同时握有力量,再明智的君主也自然而然地会迷恋、贪求力量,时日一久便会慢怠主权者的公共意志职能——博取民心。在如何处理主权者君主——臣民的关系的问题上,政府本该是一个衡量器,但是由于君主同时又是政府首脑,君主作为主权者应该具有的普遍性和政府的具体性、个别性混杂在一起,君主便很难以主权者的身份对“主权者:政府”的比率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由于他也不是臣民,更不可能对“政府:臣民”的比率及时地作出正确判断。偶尔的微服私访往往会令君王惊诧于吏治之腐败,感叹民生之多艰,但君王注定君临天下,不可能同时分身为民。而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使主权者和臣民合二为一,由于人民日常就是臣民,他们时刻体验着政府的力量,从而能够对政府力量作出正确的判断;而且由于他们同时又是主权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感受和判断调整政府;也由于主权者和臣民合二为一,人民就不会制定一种他们自己不愿意承受的法律,赋予政府多余的压迫性权力。在君主主权制下,主权者是一个自然人、一个真实的人,这里公意、政府意志、个人意志三者合一,而自然的趋势是个人意志最有力,公意和政府意志总是屈从于个人意志。于是专制君主下全体臣民的幸福都仰仗于君主的智慧、勤勉、警醒、仁爱、自然活泼的灵魂。而人民只有一种身份,那就是臣民,因此,他们对于政府比率的感觉无法有正常的全体性表达,只有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极端的形式爆发。只有在此时,作为主权者的君主方才意识到作为政府首脑的君主成了人民不堪承受的重负与不可妥协的敌人,才发现民心已变,于是勉为其难,亡羊补牢,可有时却无力回天了。

  
  在君主主权制下,主权者君主最大的敌人是谁?是人民吗?绝不是。虽然有时是人民起义推翻了君主,但是主权者君主真正的敌人首先是他自己,即作为一个私人的他。然而君主不会把自己作为自己的敌人,相反他会把人民作为敌人,因为人民确实也是国王私人利益的敌人。“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第90-91页)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第二大敌人是以他自己为首脑的整个官僚系统,正是作为政府首脑的君主和整个官僚系统把主权者君主与人民隔离开了,并且用他们的压迫和剥削逼迫人民造反。但是主权者君主不会把作为政府首脑的君主当作敌人,而是要把每一个官员当作敌人。于是,在君主眼里,全天下都是敌人,他真是一个“寡人”。由于害怕人民的反抗,君主又不得不和官僚系统合作,然而君主天然地不会信任官僚,二者便在相互猜疑和彼此防范中合作着、博弈着。君主主权制是一种多么荒唐的制度,它把主权和政府集中在一个自然人身上,三者相互矛盾,最后主权者和政府都屈从于那个被称作君主的私人。对比可见,人民主权不仅具有君主主权压根不具有的自由价值基础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为君主主权所不可比拟的科学性,更可能实现长治久安。换言之,人民主权既是正道,也是高明的技术。毛泽东正确地认识到,“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从他后来动辄诉诸群众运动的行为来判断,毛泽东悟到了一半的真理,即官僚系统是主权权威的真正敌人,而人民才是主权权威的源泉,但是他没有找到正确的组织民众的方法,没有认识到人民适合做什么,从而无法发挥其建设性的政治功能,反而使之变成了破坏性力量。

  
  (二)制宪权的例常化

  
  主权者的权威存在于与政府的相对关系中,要维护主权的权威就当防止政府篡夺主权、反仆为主。主权者人民出场对政府意味着什么?除了每一次聚会具体的立法任务外,人民有什么一般的任务?定期的人民集会的宪法意义何在?

  
  当人民合法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的公民身份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第118页)

  
  我们猛然发现“主权者:政府:臣民”的连比例并非一种常态的、固定的存在,而是呈现出复杂的动态性。第一次创制政府的时候只存在主权者,没有政府因而也没有真实的臣民。政府建立之后,只有“政府——臣民”,而主权者缺席,但主权者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约束着政府。假若主权者从此不再出场,人民不再集会,政府就会篡夺主权者权威,法律对于政府也就不再具有约束力。

  
  当人民第二次集会的时候,第一次创制政府的行为都是必须重演的程序,用卢梭的话来说,“这种只能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决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继续当政吗?”(第129页)

  
  人民第二次集会的时候,是否存在“主权者——政府”的政治结构呢?其实此时根本就不存在“主权者——政府”的政治结构,只存在主权者,因为政府在法律上中止了。注意,政府的权力中断指的是在法律上中断,并不是堕入无政府状态,政府还处于事实存在的状态,这是和第一次创制政府的区别。在当代定期地民主选举、更换政府的时期,人们有亲身经验。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只存在人民和政府两个主体。人民在集会的时候以主权者身份出现,也只有在集会的时候才成其为主权者;一般情况下人民以臣民的身份出现。由此可见,“主权者:政府:臣民”并不是某个具体时刻呈现的政治结构,而是从长时期看政治体整体呈现的精神结构。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这个连比例的有效性。相反,正是因为主权者和臣民是人民的两面,正是因为主权者不能每时每刻显现,我们越发需要设法维持这个精神结构的平衡。这样,我们就可以充分理解为什么人民集会必须固定、按期,且无需批准手续,为什么集会的频率要和政府的力量成正比例关系。

  
  用宪法学的语言来说,每次集会对政府形式的讨论、表决就是行使制宪权。尽管卢梭这里没有用宪法、制宪的措辞,无疑人民的第一项表决实质上就是对一国宪法本身的审查与表决,如果决定改变政府形式那就意味着改变宪法

  
  制宪权是对政治存在形式的总的决断权,是主权的一种表现。谁在决断,谁就是制宪权主体。但是,在卢梭这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因此制宪权只能由人民集体地加以行使。他虽然有根本法的概念,但根本法没有被赋予形式意义的最高性,不是高级法。因此,制宪权和一般立法权不加区分,统称为立法权。我们站在今人的立场把制宪权剥离出来,是为了借助他的纯粹的人民主权模式凸显今人津津乐道的制宪权的真正归属,明白为什么说制宪权如天马行空不受羁束,明白为什么宪政主义消解人民制宪权的努力是反民主的,无法在理论上自圆其说。

  
  请注意卢梭的用词:提案、表决。这表明并不是每次人民会议隐含着上述两个问题,而是直接指向行动。这即是说,人民必得出场,人民每次出场必得行使制宪权。卢梭为什么把人民的制宪权当作每次集会的必经程序呢?一方面,这是主权的绝对性的逻辑推论,另一方面,这也是意志的当下性、鲜活性的结论。将制宪权制度化、例常化的实际的理由是,主权是脆弱的,而政府握有力量,会利用其力量篡夺主权。人民每次集会都审查宪法、决定政府人员的去留,乃是伸张主权、遏制政府的有效方式。换言之,人民的公共精神和主人翁意识是脆弱的,需要经常性的制度化的锻炼和集体仪式的渲染、光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