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难题用社会契约的语言来说,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 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第19页)这明确地用价值语言转化了公式3,从而,政治化=自由+安全。阿尔都塞把这个称为卢梭的理论深渊[8],却没有注意到这不过是以另一种方式重申开篇提出的难题或自我设定的理论使命。
卢梭的自由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一般自由主义理论家所鼓吹的消极自由,另一个是积极自由,即参与政治的自由。对于政治体的生命构成原理而言,有意义的是全体人民的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政治结构作用的产物,消极自由产生不了政治。这样,政治化=积极自由+安全。如何把人民集体的积极自由翻译成意志的语言呢?卢梭借用了“公意”的概念。关于公意的概念,这里只需简单指出其大意即可。公意来源于全体人民,但不是全体人民的个别意志之和,后者称为众意。于是,在他这里,公式3便转化为:政治化=力量结合+公意+人民服从。
关于自由的概念,这里必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平等与自由的并重及其对自由的保障作用。在第二卷第十一章,卢梭把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自由与平等。之所以要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什么是平等呢?“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第66页)为什么在我们的公式化阐释中没有平等这一项价值呢?我已经把平等作为前提,自由、公意、服从都是在全体平等基础上而言的。这严格地区别于阶级理论的政治内涵,一些权威作家把卢梭与极权主义相联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卢梭的自由概念和平等概念互为前提,忘记了卢梭的平等概念无阶级性,而阶级是一个区别性的概念。
4、政治化=“公意→全部力量” +“公意→全体人民(臣民)”。上一个阶段已经引入了积极自由、公意的概念,现在还须引入主权的概念,把主权——最高的、绝对的权威——赋予公意,从而形成政治的第一推动力,用卢梭自己的话来说,即“一个唯一的动力”(第18页)。卢梭说,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挥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20页)。
用公式来演示,即是公式4:政治化=“公意→全部力量”[9]+“公意→全体人民(臣民)”。其中“→”表示支配。力量是物理性因素,仅具有手段意义;公意对全部力量的支配以公意对全体人民的支配为目的,所以卢梭总是提到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意志是相对于人格而言的,然则公意是谁的意志呢?卢梭告诉我们,“只是在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缔约者的个人”。“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的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的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它和它的同类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第21页)
5、政治化=主权者→政府→臣民。在卢梭这里,社会契约与政治契约被同一化,社会化或社会状态就是政治化或政治状态。“由于社会契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第44页)。但是社会契约仅仅是政治体生命的开端,借用一句道家的话来说,还是“道生一”。至于何为道,我道不清,但我知道卢梭的“公意”是“道”的体现,带有神秘色彩。 “一生二”如何实现呢? “现在就需要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因为使政治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这一原始行为并不能就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还应该做些什么事情。”(第44页)立法是政治体的意志表达,而行动需等创设政府之后才可能。卢梭正确地区分政治体的两种动力——意志与力量,把力量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政府。把政治体看成“一”,由政治体分化出负责立法的主权者和负责执行的政府,就是“一生二”。立法是由人民直接担当的,政府的创设是由人民通过一种复合行为完成的,一个是以主权者名以行使立法权决定政府的形式; 另一个是人民猝然间转化为民主政府任命政府官员(第126页)。从创设政府的时刻起,人民才真正开始发挥主权者的作用,公共力量才有受托运用的主体。在政府尚未创设之前,政治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或者官民关系尚未形成,人民并未进入真实、具体的政治关系中。有了立法的人民和执行的政府,于是就有了臣民。这可谓“二生三”。
我把这种状态概括为公式5:政治化=主权者→政府→臣民。这就是政治的精神结构的初步的哲学图式。由于主权者和臣民是同一群人民的两种政治身份,所以,公式5这个哲学图式的通俗含义就是,政府有权支配人民,人民也应该有权支配政府;官民是一个相互支配的矛盾体。其实政府也是政治体自身分化出来的,所以,主权者、政府、臣民三者都是从政治体这个“一”衍生出来的。这个三元结构一经形成,政治体就出现了万千的政治现象,进入了日常状态,此所谓“三生万物”。
6、官民矛盾的分解图式。至此,我们可以把卢梭的政治化难题,即合法与稳靠兼得的难题,或者说自由与安全结合的难题在理论上明确分解为下述三对主要矛盾的辩证关系。我用双向箭头表示每对关系,“→”表示应然的支配,“←”表示天然的反对,从而表明,政治体的生命过程就是一系列矛盾的运动过程。
A.“公意←→成员的个别意志”。这对矛盾用主体术语来表达即是“主权者←→臣民”。公意来源于每一个成员的个别意志,是其结晶,但又不是每一个个别意志的总和,后者称为众意;一旦形成公意,个别意志就该服从公意,在经验的层面上就是说,每个人都要守法。然而个人意志天然地不断反对公意,因而,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默地含着这样一条规定,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第24页)。公意要真正起作用就得依赖力量,依赖一个力量的代表者——政府。
B.“公意←→政府团体的意志”。同样用主体术语表达,即为“主权者←→政府”。在完美的立法下,公意或者主权者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是政府意志的唯一规范(第79页)。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所以君主的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者法律。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的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制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然而,政府意志相对于公意而言属于个别意志,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第108页)。为了防止政府背离公意,人们就当定期集会,政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自己(第116页)。这里,我仅仅把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尚未考虑政府成员的个别意志和政府团体意志的冲突。
C.“政府←→臣民”。假定政府的意志没有篡改公意,“政府←→臣民”这一对矛盾便是第一对矛盾“公意←→成员的个别意志”的延伸和具体化。政府既握有公共力量,又打着公意(法律)的旗帜,可以名正言顺而又有效地迫使臣民服从。然而臣民的个别意志天然地反对公意,也就会天然地反对政府。臣民越是不服从,政府便越是需要加强控制力;政府越是有力量,篡夺主权的概率便越大,主权者也就越加需要表现自己。
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臣民”矛盾也许更多地是臣民对于政府不守法的行为或者官员腐败行为的不满引发的双向的不信任与对抗。我这里想强调的是,即便政府守法,不篡夺公意,官员也不腐败,“政府←→臣民”的矛盾仍然存在,此乃人性使然。倘若二者不是天然矛盾的,也就没有必要设立政府了。这个道理通常被生动地常识化为:倘若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当我们谈论官民矛盾的时候,切不可忘记人性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