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处刑之法和不定罪处刑之法是有所差别的,但二者是否一致呢?前者是基于社会本位的考量,后者是基于人权的保障。而不论是基于哪一种立场,还是在于哪一种解释,我们认为二者没有冲突。定罪处刑之法主要是
刑法,而不定罪处刑之法完全是
刑法,表面上看似乎迥异,而实质上前者不过是做了一个扩大解释,后者则是做了一个严格规定,两者的本身渊源仍然是
刑法。因此,单纯的去将
刑法第
三条做人为的价值分割是武断的,
刑法第
三条的实质意义在于任何行为是定罪还是不定罪,处刑还是不处刑,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看
刑法是否对此作出概括规定。因此在一个判断之下,是惩罚犯罪还是保障人权并不是矛盾的,事实上,惩罚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保障人权就需要惩罚犯罪。由此,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思想并不矛盾,二者统一于
刑法之中。
根据以上阐述,定罪处刑之法除了
刑法,很多情况下也需要其他非刑事法律作为根据,甚至需要通过某些间接渊源(习惯、通常人的理解、判例)来作出认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定罪处刑之法是以
刑法为主的,兼采其他间接渊源为辅的一切的法律渊源。
【作者简介】
陈威,湖北黄冈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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