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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之“法”

  
  “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的消极方面,即不定罪不处刑。从刑法的外部看,除了刑法之外的法律都是不可以规定犯罪行为的,违反了这些法律都是不定罪不处刑的。从刑法的内部看,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即刑法没有对某一行为进行规制,即使该行为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没有刑法上的惩罚依据仍然是不可以定罪处刑的。从形式上看刑法仍然是不定罪处刑之法的依据,而不需要考虑其他法律是否也将某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不定罪不处刑只要看刑法就可以得出预知,而不需要去考虑刑法之外的法律,这样也的确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刑法的权威。然而非刑事法律之中也会设计到一些犯罪条款,人们习惯称之为附属刑法。比如: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似乎让人认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公司法也是定罪处刑的依据之一。那么此处不定罪不处刑是否要考虑公司法的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不定罪处刑也要考虑公司法的规定似乎和前面只考虑刑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实质上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仅仅是一个注意规定,而且不仅限于公司法,任何行为的危害程度超过了非刑事法律的规制范围,一般刑法都会对其作出规定。即任何严重的违反非刑事法律的危害行为在刑法上都会找到相应的罪名对其进行规制的。因为这是刑法的地位以及其功能所决定的,即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第二道防线。因此,不定罪不处刑仍然只需要看刑法的规定就可以了,而不需要过多的去考虑其他非刑事法律,首先,非刑事法律本身就没有定罪处刑的功能。其次,非刑事法律作为某些犯罪的认定依据,所占比例和成分是很小的,仅仅是其中之一,刑法还需要对其他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再次,非刑事法律纷繁复杂,如果让行为人认定自己的行为不定罪处刑而去了解和知晓众多非刑事法律也是不切实际的。行为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事实认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要素如何则是法官予以考虑的,并且法官的考虑仍然是以刑法为依据的。因此,从这些角度讲,不定罪不处刑只需要考量刑法的规定即可。

  
  刑法之外的间接渊源是不可以独立的定罪处刑的,它只具有辅助性认定犯罪的功能。而不定罪不处刑之法则只能狭义的理解为刑法,其他间接渊源只要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以犯罪之名追究刑事责任,即只需要考虑刑法的规定,只要刑法上没有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即使既有违法的可能也可以根据其他非刑罚处罚方法进行规制,这的确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硬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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