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冒险:美国宪法审查中的司法能动
刘练军
【摘要】司法能动,作为一种司法者的
宪法审查哲学,是在美国宪法审查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和与之对立的司法自制哲学交替主导着美国不同历史时期的
宪法审查实践过程。通过颇有政治企图的斯科特案和否决立法规制的洛克纳案可直观感性地认知司法能动概貌。本文在评介此两案基础上将能动司法之特征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踩踏政治棘丛、创造新的权利和影响公共政策形成,其总体特性就是司法的冒险。
【关键词】司法能动;
宪法审查;斯科特案;洛克纳案;美国
【全文】
一、引 言
作为司法审查哲学的司法能动(judicial activism),是司法部门在实施
宪法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时的两种基本价值立场之一。[1]司法能动是在美国宪法审查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我国,尽管有关司法能动的研究相当活跃,但系统评介美国司法能动哲学的论著并不多见。准此,笔者就不揣谫陋试对此司法审查哲学作番探讨。本文以美国宪法审查案例为主要素材,借助司法意见来直观地认知司法能动,进而透视和概括其个性特征。
二、司法能动的代表作:斯科特案和洛克纳案
在探讨美国司法能动特性之前,应该对司法能动有个感性认知。在此以司法能动的代表作——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和洛克纳案(Lochner v. New York)为例感受司法能动之“庐山真面目”。
(一)颇有政治企图的斯科特案
在美国宪法审查史上留下了无法抹去的伤痕的斯科特案案情概要如下:
原告斯科特原是密苏里州医生爱默生的奴隶。1834年,斯科特被爱默生从该州带到伊利诺伊州,不久又被带到路易斯安那领地。1838年后,斯科特又被爱默生带回到密州并在那里定居下来。1843年爱默生去世,斯科特的拥有权归其夫人所有。1846年斯科特向密州低等法院递交了诉愿状,要求法院下令解除爱默生夫人对他的拥有权,理由是他曾在伊州和那些根据密苏里妥协(Missouri Compromise)排除了奴隶制的准州地区为爱默生所做的服务已经使他成为自由人。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斯科特的裁决,但后来它被密州高等法院予以驳回。
此后,斯科特将官司移到了联邦法院。这时,斯科特转而成了爱默生夫人的哥哥桑福特的奴隶。桑福特由此成为被告。1853年底,受理此案的联邦巡回法院同样判定斯科特为桑福特的财产。第二年,本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然而,斯科特案的政治背景却不像其案情本身那样简单。概括而言,其政治象征性表现在与奴隶制有关的三个重大宪政议题:(1)斯科特黑奴身份问题,即黑奴能否在某一州获联邦公民身份,是否具有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之资格?(2)1820年密苏里妥协的合宪性问题,即国会是否有权禁止在新的州及联邦领地上禁止奴隶制存在?(3)像斯科特这种曾在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居住而获得自由的黑奴是否具有永久性自由身份,即“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释放黑奴或逃奴原则是否有效。
面对属于政治雷区的斯科特案,首席大法官坦尼抛弃了他素来主张的司法消极哲学,在最需要保持司法自我克制之时,竟然毅然走向其反面,冒险地选择了穿越这个政治雷区的司法能动立场,错误地“幻想能通过称其为‘法律问题’并由司法机关判决的方法熄灭如火如荼的政治问题”。[2]
在判决书中,坦尼首先论证了斯科特并非联邦
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因而他不具有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之资格。[3]如果坦尼的判决到此为止,以无诉讼资格为由驳回斯科特的诉讼请求,那这份判决意见就不必像法兰克福特所说的那样需要用内战来埋葬了。但坦尼怀抱着借助一纸
宪法判决一劳永逸地解决奴隶制问题的政治野心一头扎进了这个雷区。他宣布,国会密苏里妥协因禁止南部各州将奴隶带入北部新加入联邦的各州和其他准州地区侵犯了南部奴隶主受
宪法保护的拥有奴隶的财产权而违宪无效。[4]以坦尼为首的法院多数以为宣告该妥协违宪无效就可以化解这个正在使联邦美国走向分裂的政治争议。企图化解奴隶制问题的大法官们完全不计后果地把司法权延伸至极限。但这种能动司法哲学主导下的极限延伸非但未能为奴隶制问题破局,相反还加速了联邦政治既有的分裂态势,此案判决注定成为山雨欲来的内战冲突的催化剂,“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解决导致国家分裂之问题的可能性因此而崩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