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判决被认为是美国十九世纪最糟糕一个的
宪法判决。[6]在奴隶制存废这种政治议题面前坦尼法院七位多数大法官完全丧失了司法与政治之间应存分际的法律意识。芬克尔斯坦在评论该案时曾说:“一个涉及一场内战的问题,几乎不可能是法律人论争的适当对象。”[7]麦克洛斯基亦指出:“在实践和技术两个方面,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总是存在着限制。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最根本的决策最终还是社会本身作出的……最高法院的位置不应该在政治领域的战场上或核心里。”[8]
事实上,坦尼法院本可以以它一贯坚持的司法消极立场判决本案,而不必像它实际所做的那样冒险裁判。孙斯坦教授认为:“此案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法院不单单是裁决那些必须处理的事项,而是裁决了每一项可能裁决的事项。法院如此野心勃勃(so ambitious)实在是毫无必要。如果法院当时想这么做,那它足以避免那些颇受争议的事务。作出这个结论即根据
宪法第
三条此案缺乏可裁判性之后,法院应该拒绝讨论国会是否有权在那些领土废除奴隶制的问题。或者,法院也可以搁置争议——就像它最初投票决定的那样,做出一个有限的判决,就说密苏里法律决定斯科特的法律身份。在这种情况下,那本案的重大问题就被弃置一旁,斯科特案将会在美国法律上成为一个相比而言无足轻重的案件。”[9]此等评论说明,导致斯科特案在美国历史上恶名昭彰的不是别的,正是坦尼法院在此裁决案过程中的司法能动立场。
在其不同意见书里柯蒂斯指出,坦尼是从政治而非司法的维度来解释
宪法和法律的。他认为如此的司法解释会导致美国人民生活在人治之下。他说:“司法裁判在本质上不应该建立在政治考量之上。政治理由缺乏必要的确定性而不能为司法解释提供规则。它们因人而异,且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又不一样。而且,当根据法律解释的固定规则去严格解释
宪法原则被放弃时,那任何个人所假设的意见都能决定
宪法的涵义,那我们就不再有
宪法。我们将生活人治的政府之下。”[10]遗憾的是,在多数大法官的能动司法面前,这份司法消极立场上的个人异议无法挽狂澜于既倒,柯蒂斯的只手不可能扶大厦之将倾。
(二)否决立法规制的洛克纳案
1905年的洛克纳判决是保守派法官在正当程序条款之下试图通过司法干预来阻止社会与经济改革的时代的象征。[11]这个时代后来被命名为洛克纳时代。洛克纳判决“一直像幽灵一样徘徊在
宪法之上。它出没于每位法官的办公室和每个宪法学教室。它施力于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永不停息的争论。它激起司法审查与民主之间的明显的紧张。非常突出的是,像洛克纳那样就是罪恶。事实上,避免‘洛克纳式的错误’依然是当代
宪法的中心任务和主要前提。”[12]具有如此代表性意义的洛克纳案其案情却是出奇的简单。
1897年的《纽约州
劳动法》规定“不得要求、允许或强迫任何烘烤坊的雇员每周工作超过60小时,或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除非是为了减少周末的工作时间”。小面包坊主洛克纳(Joseph Lochner)因违反此州法而被处罚金50美元。他以该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剥夺了他的财产权为由提起
宪法诉讼,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法有关工时之规定违宪无效。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本案中规制工时的《纽约州
劳动法》与雇员的健康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它并不是一部真正的健康法,它有逃避联邦
宪法限制之足够嫌疑。“一项法律的目的必须由它的本质及其所运用的语言的法律效力来决定,判断它是否与美国宪法相抵触,必须看它生效后的自然效果,而非它自我宣称之目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