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Memorial Hospital v. Maricopa County[18]
在最高法院判决的Memorial Hospital v. Maricopa County一案的判决中,法官根据迁徙权解释出了“穷人享受非紧急医疗的权利”(a right to non-emergency care for a poor person)。上诉人是一个慢性哮喘和支气管炎患者而且家境贫困。在经历了严重的呼吸困难以后,他被送往“纪念医院”(Memorial Hospital),一家非营利性私人社区医院。这家医院请求Maricopa县委员会(亚利桑那州)将病人转入县公立医院并补偿该病人在纪念医院的花费。Maricopa县拒绝了这一请求,因为上诉人在上一年不是该县的居民。亚利桑那州为穷人提供免费医疗,但是要求其应在该州居住满一年。最高法院判决亚利桑那州对于免费医疗所规定的居住持续一定期限才能享受免费的非紧急医疗的限制否定了新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侵犯了其“州际迁徙的权利”(the right of interstate travel)。
(四) 菲律宾在一个环境案件中,即Minors Oposa v. Secretary of th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and National Resources(DENR)一案。[19]由于过度砍伐造成了森林破坏,原告努力促使撤销伐木者的砍伐许可证。原告诉称这种过度砍伐给当前和未来一代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侵犯了他们的健康环境权(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并引用了1987年宪法中“原则与国家政策宣示”一部分的第二章的第15、16条。第15条规定:“国家应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并逐步培养其健康观念。”第16条规定:“国家应保护和促进人民享有与自然保持和谐与融洽的健康与平衡的生态的权利(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 balanced and healthful ecology in accord with the rhythm and harmony of nature)。”案件最终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尽管‘享有平衡与健康的生态的权利’(the right to a balanced and healthy ecology)规定在‘原则与国家政策宣示’中而未规定在权利法案中,不能因此认为它就没有后者列举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重要。事实上,这些基本权利甚至并不需要写入宪法,因为他们被设想为从人类一诞生就存在。”“所有的砍伐许可证都应该由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废除。因此,法院判决国家负有保护原告享有健康环境权(the 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的义务。”
五、健康权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及其规范内涵如上所述,健康权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并没有规定健康权,是否可由此断定健康权在我国不是一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一项权利在一国是否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除了宪法对该项权利进行明确列举以外,还可以由释宪机关通过各种宪法解释的方法推导出对该权利的保障。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曾经采取以下方式,达到保障宪法未明文列举权利的目的:第一,利用“宪法”已列举之自由权利,推衍出相关自由。第二,以基本国策之规定,作为保障宪法未列举权利之依据。第三,以“宪法”之人权保障概括条款作为依据。第四,在解释中直接指出某项宪法未明定权利应予保障。[20]这几种解释宪法的方法值得我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