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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

  

  1.目标型(aspiration)规定:在公民健康方面设定目标。如荷兰宪法22条规定:“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人民之健康。”


  

  2.权利型(entitlement)规定: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right to health)、健康照护权(right to health care)或获得公共健康服务权(right to public health services)。如莫桑比克宪法94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医疗和健康照护(medical and health care)的权利,同时负有促进并保持健康的义务。”


  

  3.义务型(duty)规定:课以国家提供健康照护或者公共健康服务的义务。如乌拉圭宪法44条规定:“国家应在与公共健康和卫生相关的领域制定法律,努力促进国内所有居民的身体、道德和社会生活的改善。同在生病时接受治疗一样,所有居民有义务维护自己的健康。国家为穷人和缺乏足够的渠道的人提供疾病预防和治疗渠道。”


  

  4.方针型(programmatic)规定。规定健康照护以及公共健康服务的提供、经费及规范等方面的具体方式。如保加利亚宪法52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民有权获得医疗保障。该权利保证他们获得有支付能力的医疗救护并享有免费医疗服务。公民的医疗费用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预算、雇主个人和集体社会保障费等提供。国家保护公民健康并促进体育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任何人不能被强迫接受治疗或医疗措施,除非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国家监督所有的医疗机构及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5.指示型(referential)规定。通过专门规定将国际或区域性人权条约纳入内国法。如捷克宪法10条规定:“经议会批准国际条约,捷克共和国有义务遵守,并且成为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如果国际条约包含与法律不同的内容,应适用国际条约。”


  

  这五种分类带有相对性,有些国家的宪法可能同时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性质的规定,如以上所提到的保加利亚宪法,就同时含有权利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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