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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对于“基本权利”,应该理解为经宪法实定化后的人权,即宪法保障的权利。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无实质性差别,都区别于人权概念,指人权价值在宪法中的实定化。不过,由于这几个概念各自的文本依据、内涵外延以及使用语境因国别、历史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纷繁复杂、模糊含混的局面,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与甄别是非常困难的。致力于在通盘考虑世界各国宪法学基础上,确定一个共通的基本权利概念几乎是徒劳的。即使前述工作是可能的,对于宪法学的研究也并无太大的意义。因为无论如何界定这些概念,宪法学的核心依然是人权之保障。与其在讨论基本权利概念上下工夫,不如致力于探讨具体基本权利保障的问题。


  

  尽管如此,作为宪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和重要方法,基本权利和宪法文本的关系却是要讨论的。因为,宪法学研究本质上是法学研究,法学的根本是以法律文本为出发点的“法解释学”,[10]宪法学的研究应以文本为基础,其概念的使用也应来自宪法的文本而非学者的主观。[11]宪法当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应是一国对于人权的实定化确认。但并不能基于此认为只有宪法上予以确认的权利才是基本权利,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明确确认与否只能产生宪法解释学上的区别。除了宪法文本以外,宪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也是判断一项权利是不是基本权利的重要参考标准。因为宪法解释往往是法官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做出的。接下来,笔者就试图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来论证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三、健康权的立法基础(一) 健康权的国际人权法基础自从二战以来,随着《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两大人权公约的签订,人权的发展出现了国际化趋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些国际人权法的内容大多来自于战前已经相当成熟发展之宪政民主国家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大量国家在战后制定和修改宪法时,将国际人权法的内容纳入进去。由此,宪法与国际人权法逐渐汇流,在一些国家,国际人权法成为宪法的一项重要渊源。宪法与国际人权法的汇流方式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和释宪模式。[12]所以,对于一项权利是否基本权利的研究,离不开对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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