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实践中的健康权考察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当中正逐步得到各国的确认,笔者打算撷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典型的司法解释及判例来说明这一点。
(一) 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并没有规定健康权,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却做出了多个有关健康权的解释,如在第414号解释中提到维护国民健康,在第476号解释中提到维护国民身心健康,在第472、550号解释中提到增进民族健康,在577号解释中提到增进国民健康。[14]另外,许多学者也认为健康权为人民之基本权利。[15]
(二) 印度印度宪法中也没有规定健康权,但印度最高法院在一些判例中,通过印度宪法中的生命权条款(印度宪法第21条)以及国际人权法的规定解释出了健康权。最典型的案例是1992年的C. E. S. C. Limited v. Subbash Chandra Bose一案。在该案中,加尔各答供电公司与其承包经营商就工人健康与职业安全责任的承担产生争议。该案判决书写道,“《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7(b)条确认了人人享有获得公正和舒适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尤其是确保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宪法第39(e)条要求国家以保障工人的健康和活力为指导制定其相关政策。社会公正权是一项基本权利。生存权来自于宪法第22条规定的生命权(right to life)。”“健康是一种身体、精神和社会的完好状态,不仅仅是疾病和羸弱之消除。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2到第25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经济正义(social-economic justice),健康权(right to health)是工人的一项基本人权。”[16]
(三) 美国在美国,本来不存在宪法上或国际人权法意义上的健康权。美国宪法不包括社会权条款,美国也没有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但法院的态度正在改变,一些法院试图利用程序规则、平等保护条款以及迁徙自由等条款推导出健康权。
1. Choose v. Byrne[17]
在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案子中,一部法律禁止“公共医疗补助”(Medicaid)给予堕胎者补助,除非堕胎是基于医学上保存妇女生命的需要,这部法律受到质疑。最初,原告诉称拒绝给予公共医疗补助基金,侵犯了新泽西州宪法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所保护的权利。衡平法院认为,这项法律侵犯了美国宪法和新泽西州宪法所保护的健康基本权(fundamental right to 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