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健康权条款的主要是以下一些文件:
《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序言规定: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甲]降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B]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第25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尽管有上面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除此之外,一些区域性人权文件例如《欧洲社会宪章》第11条,《美洲人权公约任择议定书》(即“圣萨尔瓦多议定书”)第10条,《非洲人权宪章》第16条也都规定有健康权条款。
(二) 健康权的宪法基础根据Eleanor D. Kinney和Brain Alexander Clark两位教授对二战后世界各国宪法条款的研究,当今世界上67.5%的国家宪法中都规定了健康权相关内容。根据规定方式的不同,大约可以分为五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