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
焦洪昌
【关键词】健康权;基本权利
【全文】
一、引言健康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健康作为一项权利——健康权,为人类认知却是晚近的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出现了国际化趋势,纷纷签订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人权文件。许多文件中规定了健康权,关于健康权的研究在各国纷纷展开。尽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健康权,许多国家的宪法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健康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对于健康权是否为一项基本权利的问题,学者们并没有一致的认识。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很多学者甚至不认为健康可以作为一项权利。[1]这种现象固然与学界对于社会权利研究的薄弱有关,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反映出对于究竟如何认定一项权利是否为基本权利的问题,学界缺乏公认的标准。本文就试图从基本权利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入手,探讨认定一项基本权利的方法,进而论证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最后分析健康权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及其规范内涵。
二、相关概念的区分关于人权、基本人权、基本权利和宪法权利几个概念的区别,学界众说纷纭,并无一致意见。在日本宪法学上,多数学者认为基本人权与人权同义,是指“人作为构成社会之自律性质的个人,为确保其自由与生存,维护其尊严性,因而作为前提而得到承认的、人为此当然所固有的一定必要之权利。而宪法则是将这些被认为宪法之前就已经成立的权利确认为实定性法意义上的权利。”[2]而基本权利(可简称为“基本权”)则是指“实定宪法上保障的权利”。[3]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且在范围上大于后者。也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宪法保障之主观利益,应总称为“基本人权”或“基本权”,只有自由权才得以称为“人权”。[4]而在德国,基本权的概念也具有多义性,从历史上看,或将基本权理解为超实证法的自然权利,或理解为国法所赋予的权利。许多学者宁愿从基本权各种面向从事描述,而不轻易加以界定,以免有欠周全。[5]在我国宪法学中,学者对于以上概念的使用也无一致意见。对于“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前者是人按照其本质而必然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而后者则是人权的实定化和法律化。[6]而对于“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有的学者将二者等同,认为“无论使用那种说法,均是指某种重要的权利”。[7]有的学者则在“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中做出区分,但这种区分并不成功。[8]至于宪法权利与人权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权利是对作为价值意义上的人权在宪法规范上的逻辑构造,与人权价值并不直接同一。人权是宪法学研究的假设,或者说,人权在宪法学中,对宪法学理论的建构具有价值假设的前提性基础的意义,是宪法权利分析的逻辑起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