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绍章。性别:男;住所: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上海政法学院(邮编:201701);电话:139*******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028412;法定代表人:郑杰;住所/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邮编:200001);电话:32069999
上诉人因电信服务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0年4月7日收到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26号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违约并履行明确真实告知义务,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
3.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法律明确宣示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作为记录和固定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成果的书面形式之一的民事判决书,必须当然地、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该项法律原则,在涉案事实认定上拒绝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错误。否则,即便在适用法律环节没有任何瑕疵,其作出的司法裁判也必然是一张写满了错误、涂抹了谎言的连篇废纸。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26号判决,正是这样一份典型的荒唐判决。在原告提出的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在被告老实承认和交代的事实面前,作为执掌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却公然枉顾案件事实、无视法庭证据,不睁眼说瞎话、睁着眼也说瞎话,睁大眼还是说瞎话。更加猖狂霸道、肆无忌惮的是,竟敢赤裸裸地将这些瞎话写进具有国家权威性和世界公开性的判决书,公然署上法官之名、盖上法院之章。尤其大胆妄为的是,还敢将这份充满错误与谎言的民事判决书送达到上诉人的手中!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已将它亲手制造的这些荒唐错误塞给了上诉人,那么,上诉人在此就先将这些事实认定上的两大典型错误呈现给中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告知”义务的履行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投诉后即查询原因,告知原告其短信发送功能被暂时关闭及原因,并为其恢复了发送功能,原告对被告所作的原因说明不满意,并认为被告违约,故起诉来院。”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于事发后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向原告告知其短信发送功能受限的原因”。
显然,这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以及庭审中已经说得很清楚,当上诉人拨打被上诉人服务热线投诉查询时,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十几个工作人员答复的版本几乎都不一致,有的说是“短信发送存在异常”,有的说是“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有的说是“接到上级指令”,有的说是“短信可能存在垃圾内容”,有的说是“短信存在敏感字符被屏蔽”,有的说是“短信流量过大”,有的说是“接到朋友举报”,有的说是“世博会期限,配合城管、公安等部门工作”,等等。
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的答辩性解释更是含糊其辞,庭审笔录记载显示,被上诉人也承认上诉人短信发送功能被关停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答复不一致,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说明,移动阻止垃圾短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数量二是“关键词”,但究竟多少数量、何种关键词是“垃圾短信”的判断标准,被上诉人则没有明确告知。
中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从该条规定来看,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消费者,有权知悉自己接受被上诉人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根据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满足上诉人的消费者知情权,主动地或者根据上诉人的要求,实现中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示的消费者九大基本权利之一的知情权。
同时,中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从该条规定来看,被上诉人作为电信服务经营者,有依法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在义务之主动履行方面,被上诉人应根据本条第1款,主动向上诉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即在准备锁闭上诉人短信发送功能、停止短信发送服务之前或者之后,应当主动提供“真实信息”;在义务是被动履行方面,被上诉人应根据本条第2款,在上诉人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即在上诉人拨打被上诉人10086服务热线时,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对关闭上诉人短信发送功能、停止短信发送服务的理由、根据等必要信息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而不是吞吞吐吐、吱吱唔唔、掩掩盖盖,更不应作出多达九个版本的不真实、不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