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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权的类型化

  
  总之,大学生学习权是围绕着学习自由权展开的复杂的权利集合体,其具体分类如图表所示。其中,学习自由权是前提和基础,学习社会权是拓展和延伸,而学习相关权则关系到学习权周遭的“环境”治理。学习权利体系的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宪法学问题,又有行政法学的问题,还离不开诉讼法学的理论关照。因此,必须在学科的“边缘”深入系统的研讨,才能取得问题的突破性进展。




【作者简介】
倪洪涛(1974-),男,汉族,河南禹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系司法部科研项目“大学治理中的程序缺失及其补救研究”和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教育部青年课题“大学生学习权救济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因为正常毕业特别是非正常离校的“学生”,还有与“母校”存在尚未解决纠纷的极大可能性,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里的大学生还应包括此类“离校学生”。不过,由于此类纠纷和争议大多涉及学籍取消和学力发放问题,而这完全可以被注册学生的学习权所涵盖,也就没有单独分析的必要。
笔者以为,教育部制定该规章的行为,并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其条文却大量涉及教育法律关系的最基本问题,从宪法学的意义上该规章应因违背上位法律而无效。尽管其内容亦有诸多合理之处。
【参考文献】[1]UNESCO(1985),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dult education,4th.Paris,Final report. paris: UNESCO.
[2]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See D.J. Farrington, 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Batterworths,1998.
[4]董保诚.教育法与学术自由[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5]参见刘万永.“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折射高校管理法律盲区[N].中国青年报,2003-1-29.
[6]参见何海波.形式法治批判[A].行罗豪才.政法论丛(第6卷)[C].法律出版社,20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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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见承认行为粗暴 中大博导道歉[N].南方日报,2008-1-5;中大博导虐待学生追踪:教授道德 学生不领情[N].信息时报,2008-1-5;中山大学称博导虐待学生事件部分情况属实[N].新快报,2008-1-5;李隼.导师不是周扒皮 研究生不是杨白劳[N].羊城晚报,2008-1-12.“时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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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董保城.教育法与学术自由[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13]杨帆“课堂门”事件追踪:当事女生已写道歉信[N].北京青年报,1-12;迅之.从“杨帆门事件”中能找到大学精神吗?[N].南方日报,2008-1-10;王石川.师生冲突背后的教育功利主义[N].燕赵都市报,2008-1-10.“时评”版;红雨.学生逃了老师怒了……[N].羊城晚报,2008-1-10.“时评版”;推开“杨帆门”事件 看看缺什么[N].时代信报,2008-1-11. 006版;杨帆“课堂门”事件追踪:萧瀚辞职 当事女生道歉[N].北京青年报,2008-1-12;学生中途溜走 教授喝止起冲突[N].北京青年报,2008-1-6.
[14]参见董保城.教育法与学术自由[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15][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1卷)[M].高家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6]参见翁岳生主编.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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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许育典.法治国与教育行政[M].台北: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20]周志宏.教育法与教育改革[M].台北: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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