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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权的类型化

  
  所谓“新生的学习权”,是一种拒绝注册的抗辩权,即当新生经校方复查,遭至不予注册的处理时,所享有的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权利,这主要涉及大学的招生自主权和学生正常就读权之间的冲突关系。因为此时学习权主体已取得入学资格,并不存在教育资源负荷和招生规模的内在限制总量的制约问题,所以,首先复查的标准必须由法律事先设定,其次拒绝注册的情事也已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同意利害关系人注册将有损教育公平时,始得据此限制或剥夺其在大学继续学习的权利。如考试作弊、冒名顶替以及弄虚作假等。

  
  所谓注册学生的学习权,是指作为大学成员的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享有的与学习有关的一切权利的总和。由于此时大学生已与所在大学形成了复杂的“在学法律关系”,故此,其间大学生所享有的学习权就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集合体。它既包括选课权、听课权、参与课堂讨论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等,又包括获得救助权、有限的校务管理参与权等,还包括直接或间接引起学习机会得丧的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保障在内。

  
  三、学习自由权、学习社会权和学习相关权

  
  如上所述,大学生的学习权是一“权利束”或曰“权利集”。其中,学习自由权与学习活动直接相关,处于整个学习权体系的核心位置,也是学习权保障的重心与关键。学习社会权是学习自由权的补充和发展,它以物质的方式间接地守护着学习自由的顺利和有效行使,处于学习自由权的“外围”承担着不可或缺的屏障作用。而大学生学习社会权的“外围”则是“学习相关权”,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作为公民时所享有的所有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如财产权、隐私权、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等等。既然是所有人均享有的公民权,严格意义上讲,就不是学习权的应有内涵,但是,由于自治的大学是一个“部分社会”,当大学行使自治行政管理职能时,不可避免地会因相关宪法权利的侵害而损及作为公民的大学生的学习权。故此,笔者以为,“学习相关权”亦应纳入广义学习权的理论研究范畴。如此前大多学校的“校规”就有“在校期间禁止谈恋爱、结婚”的规定,大学生如若违犯就有被开除学籍的可能,“女大学生怀孕案”[5]和“校园拥吻案”[6](P70)就是有力佐证。又如《××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中规定:“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违者予以警告处分;因擅自使用电炉等被连续处分三次,可没收所用火具,情节严重者,予以退学处理。”在此,就可能由于大学对学生财产权的限制,引发学习权的损害纠纷。而部分大学的校规还规定:在校学习期间禁止“理光头”,禁止着“奇装异服”,违者予以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这种大学规章又潜在着由于学生表达自由权的限制引发学习权纠纷的可能性。在日本“拒绝学习剑道实用技术”一案中,神户市立工业高等专门学校的一名学生,根据其所信仰宗教的教义,拒绝学习必修体育科目剑道实用技巧,而受到留置原来级别予以退学的处分。[7](P136-137)该种情况则是因信仰自由危及学习权的正常行使的典型个案。

  
  可见,学习相关权对于整个学习权体系的保障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学习自由权用A表示,B表示学习社会权,C表示学习相关权,三者间的关系如图表1示。下文笔者将重点介绍学习自由权和学习社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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